永新县看守所

永新县看守所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永新县看守所
详细地址:从吉安方向进入永新县城至第三红绿灯左拐弯直走,过桥往泰和县方向,遇到三叉路口往左前方行驶约公路,永新县看守所在道路右边
邮政编码: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8501560386

永新县检察院四个强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
为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期,永新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越狱、行凶、暴狱、超期羁押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www.Law64.net]。
强化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查工作。树立监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强化对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建立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及罪名和所处诉讼阶段为内容的《登记管理台账》,实行侦监、公诉和监所部门信息共享,动态跟踪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情况,实行羁押期限预警机制,对即将到期案件,及时发出犯罪嫌疑羁押期限届满预警通知书,督促看守所向办案部门催办,并跟踪监督落实。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向看守所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使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强化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教育和引导在押人员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人和个人及家庭带来的危害,提高其守法遵规的意识。加强对新入所人员、病患人员和重大案件涉案人员的监管检察,及时发现他们的异常情况,严密跟踪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化解其内心症结,稳控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
  
┝ 永新县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 咨询律师:18868876507(赵律师)  13052261268(何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单到存款窗口办理存款...>>>

┝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1.留所服刑(余...>>>

┝ 相关知识
    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
    在我国,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各省的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这种犯罪活动的时候,除了要查处卖淫嫖娼的人员以外,对于那些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人员,也会依法进行惩处,尤其是现在,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开始引诱未成年人犯罪,这是很严重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定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定刑标准是怎样的?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定刑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吗
    一、刑法中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吗?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并且此时不计算盗窃的次数与盗窃财物的多少。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
江西省所有市县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汇总表
>>>更多法律知识

吉安刑事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13052261268(何律师)  

遇到永新县看守所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刑事罪名

广东律师  陕西律师  

全国看守所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