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r某某,女,汉族
被告一:南京市建邺区某某百货经营部
被告二:南京某某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原名南京某某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三:南京市建邺区某某百货经营部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拖欠薪资共计人民币10704.1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21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未发加班薪资共计人民币21683.7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54.9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试用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劳动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安排原告在被告二和被告三处工作,由被告二和被告三安排具体工作,工资通过被告三的财务人员某某个人账户转账,试用期薪资为固定薪资底薪5000元,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均按照试用期固定薪资发放,2019年10月1日,原告因工作表现良好提前转正,转正岗位为区域营运督导,负责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多家“某某”门店的营运督导,薪资构成为底薪加绩效。另原告了解到,三被告的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
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的工资均按照转正薪资发放(详见工资流水),2020年2月14日,被告二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只发放薪资的80%,并扣除所有的绩效工资.
老律师网。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三被告均未按照正常薪资水平发放原告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还拖欠原告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详见考勤表明细),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未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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