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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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温.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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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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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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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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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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