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福涌看守所)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公安基地
乘车路线:搭乘番(公安基地站)至公安基地站公交车站。
联系电话:020-34737908
邮政编码: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3016625942

南沙区检察院构建监管场所监督网络
  南沙区院监所部门不断创新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效果,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采纳率均达到,连续多年保持案件超期羁押“零”的控制。
  完善联系、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监所检察部门“联系”本院侦监、公诉等部门,通过备查文书及时采集和掌握在押人员诉讼期限信息;将该信息及时录入电脑,利用软件超期预警功能,于届满前天自动“预警”;对即将超期的案件,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超期提示函。
  以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为突破口,突出加强对在押人员与看守所办理减刑、留所服刑工作的同步动态监督,同时对检察干警下班后未能观看的所内全天候监控录像进行回放观看,在监督时间节点上不留空白。
  完善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机制。召开看守所、法院联席会议达成一致,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由驻所检察室处理意见,作为本院公诉部门量刑建议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量刑建议采纳率一直保持以上。
  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定期与看守所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廉政谈话等方式,共同查找队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派驻检察室成立以来看守所无人因违法违纪被查处。。
  
┝ 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 咨询律师:13016625942(张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1.留所服刑(余...>>>

┝ 相关知识
    有的时候因为一时错误的想法,犯了盗窃罪,这也是所有罪行中最常见的一种罪,小到有的时候我们都会忽略原来这么做也是一种犯罪,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有时候可能就说的是这种行为,我们有的时候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一时贪念,未经过主人同意就拿走了,不管金额多少,其实这都是一种犯罪,这种犯罪可以.
    一、刑事犯罪构成要素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

认定犯绑架罪判处几年?
    认定犯绑架罪判处几年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
    刑事赔偿的复议期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的复议期规定是两个月时间。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在没有犯罪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足的情况下,不得对普通公民进行
    在没有犯罪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足的情况下,不得对普通公民进行行政处罚,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要以证据为基础。就比如交警部门在侦办醉驾案件的时候,也是如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可以。有部分司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证据不足涉嫌醉驾被扣押驾驶证怎么办?一、证据不足涉嫌醉驾被.
佛山市南海区律师事务所举办开放日活动
>>>更多法律知识

广州刑事律师

13016625942(张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遇到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刑事罪名

常州市金坛区律师  南通市海门区律师  

全国看守所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