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看守所

会同县看守所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会同县看守所
详细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
邮政编码: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5551750882

会同县检察院与看守所联合举行“看守所开放日”活动
为了充分展示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湖南省会同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在主管副吴大放的带领下,联合县看守所举行了“看守所开放日”活动。驻所检察室全体干警、看守所全体干警和社会团体人员、在押人员亲属共余人参加了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观人员在看守干警的引导下先后参观了民警值班室、监控室、医务室、审讯室、会见室、接待室、资料室等硬件设施,对在押人员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会同县看守所伍明明向参观人员介绍了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收押流程、日常管理、监所内外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情况,并对看守所在人性化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进行了重点介绍。吴大放向参观人员介绍了驻所检察职能、工作程序、监督方式、开展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并对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方式、程序、期限做了重点介绍,同时征求参观人员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观人员纷纷表示:会同县看守所规范文明执法到位,驻所检察室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既维护了监管场所稳定,又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县看守所多年来安全无事故表示称赞。同时,参观人员对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相互配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在押人员生活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www.Law64.net]。。
  
┝ 会同县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 咨询律师:18501560386(朱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单到存款窗口办理存款...>>>

┝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1.留所服刑(余...>>>

┝ 相关知识
    网络诈骗法律法条有哪些规定?随着网络的日趋便利,支付宝、网上银行的转账在手机和电脑上即可实现,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了骗子可趁之机。我们平时转账汇款时要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要相信别人发给你的链接,不要相信骗子的谎话,汇款前先和父母亲友确认,不要一人自己决定。国家为了惩戒网络诈骗,.

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怎样的?
    对于刑事案件,不管犯了什么罪,都是需要讲究犯罪证据的,不然法院是很难定罪的,因此,证据的审查就是很重要的一项程序。集资诈骗罪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如果想要证明嫌疑人的罪责,就要有相应的证据。那么,在实际中,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怎样的?下面便是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一、集资诈骗罪证据审.
    刑事司法实践中,放火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和交叉,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但是,区分清楚放火罪的此罪与彼罪十分关键,这关系到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公正,而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表现之一。那么,刑法中规定的放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
    高速上追尾撞死人刑事责任判几年高速上追尾撞死人要判刑多少年,要看撞死多少人和承担的责任而定,如果撞死一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岳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程序、取保候审要求
>>>更多法律知识

怀化刑事律师

18501560386(朱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遇到会同县看守所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刑事罪名

常熟律师  湖北律师  

全国看守所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