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看守所

宁乡市看守所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宁乡市看守所
详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回龙铺镇金玉村与菁华铺乡嶂山村交界处
电话:0731-87882968
邮政编码: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3986213581


宁乡市公安局
地址: 长沙市宁乡市文体路与金洲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电话: 0731-87881662

宁乡市看守所
宁乡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传来喜报,驻宁乡市看守所检察室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据悉,此次评定是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第五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等级考核活动。经过自愿报名、市院推荐、省院实地检查、高检院抽查等环节,湖南省共评出个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执检部门有个派驻检察室获评,宁乡市检察院驻宁乡市看守所检察室位列其一。标志着宁乡市刑事执行派驻监所检察工作已经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近年来,宁乡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创建工作,把考核评定活动当作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提高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去年,该院积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通过主动出击,拓宽案件办理渠道;规范审查评估体系,严格案件审批程序;完善跟踪回访,加强后续监督。共对名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建议收监执行,纠正减刑不当人,纠正监管场所违法件次[老律师网]。有效维护了监管秩序稳定,推动了派驻检察工作的发展。[www.Law64.net]。
  
┝ 宁乡市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 咨询律师:13986213581(顾律师)  17798297475(姜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单到存款窗口办理存款...>>>

┝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1.留所服刑(余...>>>

┝ 相关知识

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条件有哪些?(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社会危害大,对于犯危险物品肇事罪情节严重的法律从重处罚。那么,到底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
    我国的刑事犯罪按照犯罪主体可以划分为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虽然在犯罪手段上面存在相似,但针对不同主体的犯罪,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那究竟单位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单位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
    非法经营罪100万判缓刑可以吗?不可以,因为涉案行为已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一部分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判刑的同时其实是有可能被宣告缓刑的,而一旦被判缓刑的话,意味着此时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那此时有期徒刑缓刑刑期如何计算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有期徒刑缓刑刑期如何计算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
岳阳市部分看守所导航位置
>>>更多法律知识

长沙刑事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17798297475(姜律师)  

遇到宁乡市看守所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刑事罪名

江苏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律师  

全国看守所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