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地址:曲麻莱县黄河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119786308


  
┝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909720219(刘律师)  13997190550(李律师)  

┝ 相关知识
  一、未满14周岁犯盗窃罪该如何处理未满14岁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能由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监护人说服教育。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
  就离婚而言,一般参与者都是离婚的当事人,即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要是法院进行离婚调解的话,可能具体的参与人就不止这些了。那法律中规定的,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哪些人参与离婚调解离婚案件适用调解.
  离婚房屋公证协议书怎么写?夫妻之间如果感情破裂可以选择离婚,而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房屋如何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完成之后,为了保障该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双方可以对房屋分割有关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那离婚房屋公证协议书怎么写?一起通过以下文章.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如何支付?
  生儿育女,对于很多夫妻来说,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但是,如果万一出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情况,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也是不容放松的。那么,如果是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如何支付呢?其实,我们的法律中是有一定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的,一起.
  与服刑人员协议离婚在一方与在服刑期间的一方自愿离婚的,并且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认定分割的,没有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完成了离婚的前半部分后直接就可以去到相关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是服刑人员,会有法院人跟随看管,陪同犯罪人员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

·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挪用资金,首先这个挪用就可以看出,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挪用就是使用不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挪用资金这个行为发生的主体一般是有一定的工作,并且本身拥有一定规定权利才可以挪用的。那么关于挪用资金很多人肯定有很多疑惑。下边这就给您讲一下江苏省挪用资.
  民法典重婚的定义是什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

  有过离婚经历的人都知道,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就协商好的离婚事项签订书面的协议,也就是离婚协议书。但却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清楚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签订离婚协议书要注意什么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

  银行可能倒闭吗,银行倒闭怎么办银行可以倒闭,破产条例已出台2015年3月31日,我国银行破产条例正式出台,也就是《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条例的发布执行,意味着我国银行业破产已经进入了政策允许范围和试操作阶段。这一点,我们从今年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爆发式.

  小说/剧本版权费用是怎样的?一、小说/剧本版权费用是怎样的?办理费用: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加急,加急的时长为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加急的费用根据时长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如下:30个工作日:1200元/件;21-25个工作日:2100元/件;16-20个工作日:260.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错误的怎么办二审发回重审,如果是错误裁定,仍为一审作出的裁定,可继续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私募基金成立时间事多久?有哪些规定一、私募基金成立时间(1)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2)年度更新:私募.

>>>更多法律知识

玉树律师:

13909720219(刘律师)  13997190550(李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