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地址: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剑江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620487148


  
┝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921104310(谢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 相关知识
·关于债务债权协议范本如何填写?
  关于债务债权协议范本如何填写?债务债权协议书协议编号:当事人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债权人:(以下称丙方)(住所、法定代表.
·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小区物业费的问题现已是一个常态,很多小区的物业都不大负责任,往往对小区内的物业不怎么上心,而且有时候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也会忘记续签,这时候就会出现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物业公司合同.
  车损有没有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的,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一般情况下,只有人受伤住院治疗,才能赔偿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

  云南旅游新规具体内容有哪些?近年来,因为一些强买强卖、欺客宰客等负面事件,对云南旅游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虽然云南也陆续采取了一些整治措施,但大多只停留在治标阶段,未能触及深层次问题。为营造旅游行业新风尚,提升游客满意度,云南省出台了内容涉及购物市场、旅行社、.

·介绍卖淫罪介绍嫖娼会如何处罚?
  介绍卖淫罪介绍嫖娼会如何处罚?一、介绍卖淫罪介绍嫖娼会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制造毒品罪未遂的认定是什么
  毒品是种危害性很大的东西,是一种严重影响人的身心健康的,还会危害自己的家庭,危害社会。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都应该制止不吸毒,甚至做到远离毒品。那么制造毒品罪未遂会是如何判定呢?下面您可以一起来看看给你们搜集的以下对于制造毒品罪未遂的相关内.
  一、对于重婚罪原告应该是谁?重婚罪的原告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告重婚罪法院是会立案的,因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起诉,国家也应当追究重婚着的责任。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侦查,检察院也有权力提起公.

  一、再审期间能否提出笔迹鉴定吗?如果原审,包括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再审过程中就可以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原审已经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原审的鉴定有程序上的问题,再审就不能进行鉴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抗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不管是我国的法律,还是国外的法律,都有规定相关的抗辩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我国的合同法就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行使诸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后履行抗辩权等权利保障自身的利益。那么,抗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详情参.

  一、不适批捕的情形都有哪些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

  对于隐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为股权.

·贵州省新婚姻法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我国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法制化程度很高的地步,因此,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那贵州省离婚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我国关离婚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
>>>更多法律知识

遵义律师:

13921104310(谢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