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
联系电话:0574-63912537(信访接待)
执行咨询:0574-63912723
执行举报:0574-63912536
传真:0574-63912699 
邮政编码:315300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52261268

慈溪市人民法院简介:
  慈溪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现设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司法警察大队、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及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局等13个内设机构,下辖浒山、范市、观城、逍林、周巷、杭州湾新区、横河、坎敦8个人民法庭,另设市审判事务保障中心为我院下属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审判办公大楼占地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共有16个审判法庭。




[老律师网]。
  
┝ 慈溪市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52261268(何律师)  

┝ 相关知识
  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常见问题汇总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中涉及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限制包含了企业、法人等一系列规定。我们为您收集了关于法人制度的相关问题汇总,希望对广大的企业法人们能够有所帮助。民法典法人制度常见问题汇总.

  一,自己如果重婚罪判刑的多吗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2、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3、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过很多人习惯性的称之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的。那您知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非法侵.
  调解书写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权归谁到底一、关于抚养权归属的规定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具体是什么?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是什么呢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

  签订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一、签订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后使用年限找专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劳动工伤律师随着国家为了解决人们生活租住问题,国家推出很多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实际上就是把经济适用房进行二级市.

  通过代位权的行使举例代位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一、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那么何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一般说来,代位.

  关于卖二手房工作怎么样呢?这个职业挺训练人的,现在商场稍有些冷清,应该没前两年好做。如果是在自己寓居的城市,人脉联系较广做起来好下手,如果是在生疏当地,最好是有人带,万事开头难,等入了门就好了。下面就来看看关于卖二手房工作怎么样呢?一、卖二手房要用怎样的心态来.

  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需要办理的手续1、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

>>>更多法律知识

宁波律师:

13052261268(何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