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

秀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秀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
详细地址:龙池镇龙冠居委会龙潭坝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65042504
  
┝ 秀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516500148(罗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 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后需要服刑吗?交通事故撞死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根据法律规定网签一房多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情况之下,可以协商进行撤销。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

  房屋合同到期优先续租吗?关于房屋合同到期优先续租这一问题,我们要告诉您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是否有房屋合同到期优先续租的问题,主要取决于租客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中,有没有明确说明该租客是否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的进行是按照共同财产作为来进行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
  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凡是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住的;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参照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

  一方因为一些原因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就属于诉讼离婚。但对于很多人来讲,这都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此也就不清楚到底应该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工作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法律约束,对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问题进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也是会有约定的,至于辞职赔偿的标准是多少,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和.
  存单质押逾期问题,该怎么办?一、到期不还,银行会直接扣划你的存款还贷款,并且会影像你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档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张身份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每一个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都会有一份对应的信用档案。该档案中记录了评价个人信用价值的信用信息,是各类.

  民间借贷中高利贷要怎么认定一、民间借贷中高利贷要怎么认定高利贷的利息都是高于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高利贷的利息计算都是从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来算的,具体的由当事人约定。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比如,如果说高利贷是6分利,就相当于年利率.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

  一、伤残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鉴定委托书;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

  法院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定罪的时候,必须有着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才可以,否则是没有办法随便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集资进行定罪的。因为一旦构成非法集资量刑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关于非法集资,在我国的法规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下文当中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怎么样.

>>>更多法律知识

秀山律师:

18516500148(罗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