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

乐陵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
详细地址:山东德州乐陵市开发区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921344401
  
┝ 乐陵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036231135(王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 相关知识
  一、监视居住一年后到期的怎么处理?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依新《刑事诉讼法.

  保安法定节假日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吗休息日加班可以按排同等休息时间调休但节假日加班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以调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但是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

·合同因为不可抗力损失要求赔偿,可以吗
  合同因为不可抗力损失要求赔偿,可以吗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如果一方没有依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造成了损失,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不是人为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还需要进行赔偿吗?这个疑问,我们将在下文为你答疑解惑。一、不可.
·一、夫妻关系不好个人遗嘱怎么写?
  一、夫妻关系不好个人遗嘱怎么写?夫妻关系不好的话,个人可以遗嘱上写清配偶无权分割遗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立遗嘱以遗赠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可以补办吗
  劳动者在与上一家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需要开具一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你要是该证明丢失的话,此时是否能够补办呢?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可以补办吗?接下来,我们来为您进行解答。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可以补办吗可以到原单位与原单位协.
  我们可以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是可以进行租赁,转让或者转包的形式进行获利,承包的一方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也要与受让方签订合法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才可以进一步保护好双方的权利,在书写合同时也有许多要着重表明的地方,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一篇辽宁省农村土.

  民间借贷利率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一、民间借贷利率最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往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新借贷规定》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按照《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

·诉讼离婚后多久可以在登记结婚
  诉讼离婚后多久可以在登记结婚这要区分情况进行说明。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记。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务中,判决离婚的条件有:1、一方患有.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包含几种情形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那么您知道这个立案管辖包括哪几种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立案管辖包括哪些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

  在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女方都是可以提出离婚要求的。但现实中,出于对女方的保护,我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明确规定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那具体来说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

·申请著作权在哪里申请2023
  申请著作权在哪里申请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1.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
  一、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的评定时间一般是多久最好?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

>>>更多法律知识

德州律师:

18036231135(王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