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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涉及培训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

u4903 公众会员 来自:江苏-连云港楼主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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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请问,1、培训服务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吗?2、如果是,那么,如果在培训服务协议中,用人单位只说明了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说明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这份培训服务协议是否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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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4-12-10 17:18:3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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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21: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