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礼乐法庭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礼乐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礼乐法庭
详细地址:礼乐街道乐成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7798297475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礼乐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168563608(徐律师)  18667830319(黄律师)  

┝ 相关知识
·高利贷起诉时效是多久
  高利贷起诉时效是多久,高利贷诉讼时效有多长高利贷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因此现实中要是当事人进行的是高利贷的话,那么可能会因此产生一些比较大的纠纷。此时当事人的处理就是很重要的,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此时高利贷起诉时效是多久?我们为你.
  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前协议有用吗?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前协议有用吗?婚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二手房买卖需要签订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一个补充和说明,买卖合同在买卖交易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该怎么书写呢?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范本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二手房买卖合同补.

  您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得到一个司法鉴定的结果,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患者对司法鉴定不服的情形,并且这类情形不在少数。司法鉴定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您对于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得到一个新的鉴定结果,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律的基本权利,但是对于鉴定结.

  代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不能够强制执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

  夫妻有一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首先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如果不是,.

·车辆超载如何处罚 车辆超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吗
  车辆超载如何处罚车辆超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吗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其实实际允许载人的数量不同,而作为驾驶人员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准载人数来载人,不要有超载行为,毕竟在有超载行为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这样的行为也是属于交通违章行为的。那您.
  事实婚姻要怎样解除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

  公司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法院判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需要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计算,然后抵销债务之后,如果无法还款的也就无能为力。《.

  一、劳动合同没有生效的原因有哪些?劳动合同没有生效的原因主要就是缺少生效的法律要件。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1、劳动合同主体合法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讲,公民个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

  交通事故撞伤多人可否一起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

·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
  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结婚前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
>>>更多法律知识

江门律师:

18168563608(徐律师)  18667830319(黄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