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您在生活当中都有献血的经历,在进行献血的时候,一般医护人员会对献血人员的血液进行检验,只有经过合格以后才会进行抽取使用。所以说通常情况下,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使用都会经过严格的审核,是不允许非法使用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危险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可能性。实害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血液制品,在医疗应用中使用者感染严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严重的血源性传染病等。
  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危害人体的健康的这些行为。我们知道好多传染病都是可以通过血液来进行传播的,因此在采集使用血液的时候,如果不加以防范,那么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
  
  
  ...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行为中有一种就是相关人员对犯罪分子进行包庇保护,这样的行为与包庇犯罪存在相似之处,因此也让不少人无法区分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接下来,我们总结了这两个犯罪之间的不同之处,来为您做一下区分。一、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不同(一)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


·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罪轻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市区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


·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无论是怎样的犯罪,在划分罪与非罪的时候都是很关键的。毕竟如果证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话,那么一般是属于违法行为,此时的处罚就不会那么重。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讲,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赔怎样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赔怎样处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多少都会涉及一些民事行为,从而就会产生一些民事赔偿。不少人都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案件索赔起来会比较困难,因为犯罪分子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可能还需要监禁,如果向犯罪分子的家人索赔家人也可能不配合赔偿。那么如果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赔该怎......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
      诈骗是利用他人不知情获得财物的行为,现在社会上各种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各种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对诈骗罪,我国是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的,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诈骗罪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条款是比较详细的,但是,每一法条的针对性都是不一样的。对于我国的公民和执法机关,不得违反刑诉法中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条款比较多,我们在这里就不给您详细解释了。在下文中,专门为您梳理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是......


·共同海损的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关于“如实供述”,是指实事求是的、客观的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陈述。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所进行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将来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而故意歪曲事实,在关......


·不予受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的无效宣告,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书应结合相应的证据具体说明宣告无效的理由,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符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



·调解和解中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日,接到一个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委托,案件当中,本院......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5弄55号,来访路线......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一、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solelyfundedbytheState)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


·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人买不起商品房,这时小产权房就应运而
      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人买不起商品房,这时小产权房就应运而生。一般我们听说小产权房,我们第一反应就是其没有合法的房产证,相当于我们买下小产权房,都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只是说有使用权而已。如果国家政策有变动,小产权房是随时都会被收回。我们今天......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代这个社会,加班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的用人单位会经常性的要求劳动者加班,虽然加班确实很辛苦,但是用人单位会发放加班费,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根据相关法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规定是怎样的?那么......


·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计算......


·走专用车道该怎么处罚
      走专用车道该怎么处罚很多大城市的道路都设置的有专供公交车、出租车行驶的道路,我们称之为专用车道。而要是社会车辆不小心上了专用车道的话,那么就会受到处罚。那究竟社会车走专用车道该怎么处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走专用车道该怎么处罚......


·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身为劳动者的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五险一金当中有一险为工伤保险。当我们在工作当中或者因工作而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就应当受偿,由工伤保险为我们维护利益。那么工伤鉴定前复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它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答疑解......


·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许可的主体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很多拆迁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双重职能: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这两种职能常常交织在一起而被滥用。根据1998年10月......


·湖北土地承包政策在省土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湖北土地承包政策在省土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现在是要到法院起诉他吗
·朋友借钱不还,有手机号姓名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相片,不知道
·借款要不回来
·求盱眙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请联系吴先生
·我爸被人打了,鉴定为二级轻伤,对方不陪钱,要走司法程序,医药费花了七千多不陪钱判
·酒驾出车祸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险意外伤害事故赔偿
·应索偿赔偿金多少,在工地把腰摔伤并手术打上钢板应索偿赔偿金多少
·请问,我有个朋友欠我钱,把车抵押给我,但是他有在我不知情的情


推荐律师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热门城市

·海口律师
·
松江区律师
·
茂名律师
·
宜春律师
·
盘锦律师
·
龙岩律师
·
新乡律师
·
崇明区律师
·
三明律师
·
鹰潭律师
·
荣昌区律师
·
门头沟区律师
·
日照律师
·
淄博律师
·
北碚区律师
·
河东区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