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决定逮捕和逮捕的执行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时,都有权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作决定逮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

·逮捕与拘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采用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依法正确使用逮......


·逮捕的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


·逮捕的证明要求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


·逮捕权限划分和程序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争吵中情绪激动导致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林某与刘某某口角争吵,突然林某晕倒,派出所及在场人员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因病情突然严重,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对其下发了死亡确诊书。林某家人很伤心,认为是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妻子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责任应该由刘某某承担,就死亡赔......


·交通肇事罪要件是怎样的?
      针对不同的犯罪,其实都是有相应的构成要件的,而这些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内容。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很容易就演变为了交通肇事罪。那此时交通肇事罪要件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通肇事罪要件是怎样的现行刑法......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及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1、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合同法规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个人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发包方组织......


·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贵阳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很多郊区的土地上盖起了高楼大厦。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部门会发一笔征地款,这个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事情。每个城市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符合实际的补偿标准。那么贵阳市征地补偿......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2020年2月2日......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遗产继承律师提供专业的遗产继承法律服务,包括:遗嘱......



·夫妻怎样能起诉离婚 怎样进行起诉离婚
      关于怎样能起诉离婚的问题,其实也就是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夫妻可以起诉离婚。虽然我国法律中对夫妻离婚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但无论是在哪种方式下离婚,此时都是需要达到规定条件才行的。那到底夫妻怎样能起诉离婚呢?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怎......


·什么情况不用支付抚养费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此时不区分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因而,如果父母离婚或者解除了同居关系的,也是要继续抚养子女才行。但在一些情况下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却是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的,那究竟什么情况不用支付抚养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


·刀具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刀具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刀具购销合同供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需方:签订时间: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保证产品为厂家原装合格产品。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客户指定地点。......


·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 诉讼材料有哪些
      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诉讼材料有哪些呢?相信许多诉讼当事人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提交材料的时候也在纠结,这个材料到底属不属于诉讼材料呢?例如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诉讼的材料。送达地址确认......


·质权的特点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


·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决定逮捕和逮捕的执行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盐边看守所的电话是多少啊 ,盐边县看守所
·民间借贷后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吉州区。
·你好,一个网上朋友,认识一多,他说遇事困难了,问我400百块,第二天还,我犹豫因为毕竟没有见
·抵押消费贷款的相关费用有哪些
·我的车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60公里行驶,被后面左侧车轮,刮到我前面右侧轮胎上位置
·你好律师,我是离婚一案,因为对方不负责,现在一
·高律师请问行政诉讼可以帮忙吗?
·贩*0.5克盗窃6000能判几年?


推荐律师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 
13016625942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热门城市

·内蒙古律师
·
贵港律师
·
通州区律师
·
蚌埠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中卫律师
·
氹仔岛律师
·
四川律师
·
南阳律师
·
河西区律师
·
盘锦律师
·
琼中律师
·
酒泉律师
·
十堰律师
·
无锡律师
·
廊坊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