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1、案情                

  某砂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成某以砂场侵犯了其所在村的利益为由,纠集数人来到该砂场,阻碍砂场的正常生产。经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劝导无效后,成某指使李某、朱某等人将连接该砂场万伏高压线路上的两个跌落保险取走并交由成某藏匿,致使该砂场三台电机毁损。后经当地镇供电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协调,成某仍拒绝交出其藏匿的跌落保险,致使该砂场停电十一天。<{{tjlytel}}>

  经某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砂场两台十一千瓦、一台十五千瓦电机,被人为断电后烧坏,修复价值2050元;某砂场直接损失为63404.6元,还不包括砂场的对外合同损失、正常营业损失。案发后,成某的家属赔偿了某砂石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破坏砂石场生产造成损失较大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问题。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tjlytel}}>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同属于侵财性犯罪,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tjlytel}}>行为上也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本质区别在于:(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tjlytel}}>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tjlytel}}>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为阻止某砂石场生产,纠集他人通过停电故意破坏某砂石场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该砂石场被迫停产,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tjlytel}}>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对成某酌情从轻处罚。                                    

  3、案例分析之一                                

  某县政府为建设工业园区,对陈某所在村进行征地拆迁,陈某对土地征用不满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施工开始后,施工方将弃土堆放于与陈某承包地相邻的地块,部分弃土滚落到陈某的承包地内。月5日期间,陈某与其家人数次前往工地,以阻挡施工设备和车辆运行的方式,禁止施工人员将弃土倒在其承包地相邻地块,致施工方无法施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分歧】                      

  陈某阻止施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客观方面,陈某阻止施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主观方面,其存在不满赔偿标准而报复泄愤等个人目的,故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 <{{tjlytel}}>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尽管陈某阻止施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tjlytel}}>但尚未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且其主观方面具有正当动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从客观方面看,阻止施工的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                          

  有人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以其他方法”属于兜底性规定,只要客观上使他人生产经营不能进行,都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笔者不赞同。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当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等”、<{{tjlytel}}>“其他”用语时,只有案件事实与列举的要素相当,才能适用分则条文。中“等”或“其他”的规定,否则便破坏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理解案件事实与列举的要素相当,不能只从形式上得出结论,必须根据法条的法益保护目的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得出合理结论。一方面,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显然是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同类,<{{tjlytel}}>即行为必须表现为毁坏、残害等物理性的毁损行为,且行为所毁损的对象必须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从法益保护角度看,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属毁弃型财产犯罪。从犯罪之间的关系看,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条款,二者属于上下位概念关系或“种”、“属”关系。特别法条构成要件的实现必然包含普通法条构成要件的实现。<{{tjlytel}}>因此,只有通过毁坏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进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并没有对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实施毁坏行为,只是单纯阻止施工方施工,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列举的具体行为及其对象没有任何相当性,不能认定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tjlytel}}>因此,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2.从主观方面看,无证据证明存在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这涉及如何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目的,故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目的犯,笔者不赞同。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规定的目的,<{{tjlytel}}>通常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是区分罪与非罪,即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目的,则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不可能达到严重程度。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即是否具有某种目的,反映出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但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并不会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tjlytel}}>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客观上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会受影响,故“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要件,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tjlytel}}>另一方面,是否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也不能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区分开来,因为实践中完全存在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亦非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要素。<{{tjlytel}}>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成立犯罪。“<{{tjlytel}}>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只是犯罪动机,既非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素,也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属于提示性要素,旨在提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注意考察行为人是否带有正当动机,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进而阻却犯罪。                        

  本案中,陈某以施工队弃土滚落至其承包地为由阻止施工,是一种自救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不正当动机,故不符合该罪的目的要件,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盗窃罪的即遂和未遂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侵财型犯罪,诈骗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必须要行为人刻意制造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使得财物转移与获得。而盗窃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为人以隐秘方式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没有他人“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还是采取秘......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某砂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成某以砂场侵犯了其所在村的利益为由,纠集数人来到该砂场,阻碍砂场的正常生产。经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劝导无效后,成某指使李某、朱某等人将连接该砂场万伏高压线路上的两个跌落保险取走并交由成某藏匿,致使该砂场三台电机毁损。后经当地镇供电所和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98解释》)相应地失去了适用效力。《解释》第3条......


· 商业秘密的实质性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应明确的是“公众”的所指范围是“社会公众”还是“相关行业的公众”?我们认为应采取后一种范围,即在该秘密信息对应的相关行业的公众内,不为秘密持有人以外的经营者、消费者所知悉。因为特定行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其他行业......


·在确认丧失继承权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确认丧失继承权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动机是否是争夺遗产,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主观故意,都应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至于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则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厂房征收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厂房征收补偿的内容是什么?一、厂房征收补偿的内容是什么?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



·深圳市各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地址导航、联系电话汇总
      深圳市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均属于监管关押场所,在......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解决经济纠纷案件,包括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合......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深切的认识到了土地资源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各种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并且国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极大的发挥土地资源的功能和效用,制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政策......


·哪些情形下会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世界各国的刑法都对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刑法也重点打击这种犯罪行为。那通常在哪些情形下会构成放火罪呢?我们一起......


·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怎么写
      离婚,有和平分手型,也有对簿公堂型。和平分手型即是法律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中的一种: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时,协议双方往往会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详细约定。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怎么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离婚......


·无过责任险保险条款
      无过责任险保险条款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保险总是琳琅满目,多不胜数。有的很容易理解,但有的却不清楚其具体保险条款是什么,例如无过责任险保险条款。关于这个保险,很多人不太了解,我们今天就来给您详细讲解一下。无过责任险保险条款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正确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


·劳动关系备案没有解除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该拿着合同到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也要及时的将备案解除,否则会影响到职工今后应聘新单位。有时候,因为企业疏忽,未能将备案解除。那么劳动关系备案没有解除怎么办?下面我们简单......


·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多长
      一、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多长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


·入室强奸罪怎么判?入室强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吗?
      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不少的强奸行为,这样的行为被社会所不容,更有甚者入室强奸。面对入室强奸,您可能想知道入室强奸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吗?入室强奸罪怎么判?下面我们为您解答。一、入室强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吗?入室强奸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也......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被一个叫谭xx的女士前后骗了十万余元,前后用微信和支付宝借
·侯律师,您好!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您今年做为代理律师帮债
·我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学费共两万120元其120已刷卡的方式刷走了这个开了收据,然后剩下的,在他
·单位能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么?
·关于60岁以上的老人社保问题,有什么新政策
·请问,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哪一
·农村房产继承纠纷,请求律师咨询内容:母亲离异后到河南结婚结婚时给了一片房子作为新
·你好,我因工受伤,1左足砸压伤,2左足第一趾骨开放性骨折,3


推荐律师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热门城市

·海南律师
·
密云区律师
·
綦江区律师
·
彭水县律师
·
新疆律师
·
定安律师
·
昌江律师
·
奉贤区律师
·
河东区律师
·
怀柔区律师
·
南充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吉林律师
·
资阳律师
·
合川区律师
·
昆玉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