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开庭前,我们认真、仔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咨询了一些法律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起诉书指控作为工人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成立。现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理由分别阐述如下:

  首先,纵观全案,我们可以肯定一个基本事实是:我的当事人钱某是本案另一被告张某的亲舅舅,张某与他人合伙在我们福建漳平承包了漳平市唯一合法的定点屠宰场(某食品公司)的分割车间。

  通过现有证据显示,某食品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tjlytel}}>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牲畜定点屠宰资质等手续齐全。漳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福龙公司设置了检疫室,并配置了检疫人员负责为某公司的屠宰车间和分割车间提供生猪检疫。张某看到其舅在家务农,又上了一定年纪,收猪工作相对轻松点,就让其过来负责收猪。钱某基于对外甥张某的信任,来到漳平后,按钱某的话说:“看到公司大门挂了牌子,又看到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同时屠宰场内还有检疫人员办公室,有检疫人员上班。”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最后确定在福龙公司上班。

  其次,被告人钱某在本案当中只是一个纯粹的“看磅人”,<{{tjlytel}}>检察机关指控其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从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事实根据。

  根据被告人钱某以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一致陈述,可认定的事实如下:

  第三,检疫站就在过磅的旁边,收猪时也有检疫员进行了检疫。公安侦查案卷第60页的讯问笔录:“我在收猪的时候,如果卖猪的人送猪到屠宰场时,检疫人员就会出来看一看,然后清点头数,按每头猪四元的价格收取检疫费…”。因此,钱某收猪经过检疫,履行了职责,无需对生猪进场后的其他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tjlytel}}>涉案的某公司是一个正规的定点屠宰场,而且还有职能部门人员驻点检疫的情况下,无法“明知”自己工作的漳平市唯一定点屠宰场是“非法”的,更无法明知产品未经检疫就是不合格产品,因此,根据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被告人与某公司之间只是一般普通职员的雇佣关系,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帮助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再次,被告人钱某主观上并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并且事先没有预谋,事后更没有参与分红。

  在刑法理论上,“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所谓“已经知道”,就是对将要发生的事实及其危害性已知晓明白;所谓“应当知道”,即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tjlytel}}>职务、职业以及职责等,推断其对某些事实情况及其危害性的明白知晓。“应该知道”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义务属性,说明判断主体在客观上还是认为这种义务主体事实上“不知道”,才对义务主体的一种责难。因为既然有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就应该对这种未尽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tjlytel}}>这种责任的性质要由义务的性质来决定,从刑法现状的角度来看,对于未尽义务之行为是否要用处以刑罚,则要看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存在某些义务,这种义务如果不是刑法规定则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只有违反了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才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的注意义务等同于刑事法律义务。

  被告人钱某的行为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因此,成立生产、<{{tjlytel}}>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观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共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包括两方面:(1)双重的认识因素。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还认识到别人和自己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认识到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2)双重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发生,同时也希望共同行为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客观条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包括被告人钱某在内某公司工人没有主观犯意。被捕工人绝大部分来自湖南湘乡农村,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一方面因文化水平低导致经济收入渠道不多和经济收入低下,另一方面又因是家中的顶梁柱而不得不担负起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重担。他们远离家乡来到福建漳平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打工,为的是赚取微薄的工资以养家糊口,用于老人的赡养费医药费、小孩的学费生活费,这些费用全部要依靠他们出卖劳动力来换取。在该案中,这些民工没有凭借实施不法行为而获取非法收入的主观犯罪故意。仅靠老实本分努力劳动来赚钱,但却掉进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的“陷阱”,对他们来说已是飞来横祸,对他们的家庭和家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因此,被告人钱某不存在生产伪劣产品的利益动机和主观犯意。

  最后,某公司被查封的库存肉品,经龙岩市和福建省两级检验检疫部门鉴定为合格产品。

  同时,某公司所有销售出去的产品,是需经过再次检疫的中间环节批发销售出去的,<{{tjlytel}}>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销售商和食用者反映其有食品质量问题,也无从证实其对终端消费群体造成任何身体和社会危害。即便某公司的销售台账上存在部分低价收购的急宰猪、残猪和僵猪(这些均并非病死猪),这些猪的收购价值之所以比一般猪便宜一点,也是根据市场价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这些肢体缺陷的猪会导致出肉率偏低,并不是猪肉质量有问题,来赚取黑心钱。<{{tjlytel}}>此外就算某公司的冻库屠宰线违反操作规程和出库产品没有全程检验检疫,那也是公司管理层及政府行政监管缺失所致。在福龙公司上班涉案的被告人,他们的职责分工和认知能力决定了其无法对产品的合格与否做出判断,故无从对涉案产品的后果承担责任。况且某公司被查封的库存肉品,经公安机关及畜牧水产部门分别抽样送龙岩、福州两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送检样品未检出有毒有害物质,鉴定均为合格产品。

  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包括被告人钱某在内的涉案工人在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更说不上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被告人钱某在本案中只是一个看磅工人。因此,本辩护人再次重申:被告人钱某是无辜的,也是无罪的。同时,还应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全国律师界、司法界、新闻界以及企业界对本案的审理都十分关注,期望法院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正确的适用法律。在坚决依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让老百姓吃得安心、<{{tjlytel}}>吃到放心肉的同时,也不要矫枉过正,将无辜的工人也作为共同犯罪予以严惩,保障个人合法的私权利不受侵害。按漳平市市委书记邓菊芳的话说:“漳平市委一直非常关注农民工的问题,对于某一案,将要求执法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同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真正的体现“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真正体现我国法律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强大威力!

  二、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量刑过重,请求予以减轻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认罪态度较好,从而给予被告人李谬减轻处罚的判决,但是在量刑时未能充分体现。但是根据被告人李某所犯的罪行和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女儿无人照顾的特殊情况,被告人李某认为一审判决过重。

  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被告人李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出具了调查,得之被告人李某和其丈夫徐因犯罪入狱,其年女儿小徐年仅四岁,因李某双方父母体弱多病,<{{tjlytel}}>经济上有困难等原因,根据没有能力抚养其年幼的女儿,小徐父母徐、李某如果均判实刑对小孩的成长和生活极其不利,成为社会的负担。被告人李某在案犯前无前科,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再结合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结合党的政策及被告人李某具有刑法的法定减轻、酌定减轻的规定,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又是未遂、从犯、偶犯、无前科,且具有悔罪表现,因此,被告人李某是符合缓刑条件的。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却判决被告人李某5年有期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被告人李某以宽大处理。

  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刑事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收购等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或者收益的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tjlytel}}>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包括明知肯定是和明知可能是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明知肯定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tjlytel}}>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但又不能充分肯定是。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该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tjlytel}}>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综上,被告人李某请求二审法院,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情节和被告人李某女儿无人照顾的特殊情况,改判被告人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收益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存在以......


·绑架罪的定义
      一、绑架罪的定义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


·什么情况下集资诈骗罪量刑死刑?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重大紧要案件发生了许多。比如,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的性质十分严重、十分恶劣,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是很重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集资诈骗罪根据数额、情节,量刑也有所不同。那么,什么情况下集资......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多久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多久一、获得土地的方式有哪几种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通常我们认为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但
      通常我们认为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有时候恰好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有的人就会想到工资流水清单。那么工资流水清单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工资流水清单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根......



·连云港市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最新
      连云港市市区有看守所、下属县分别有一个看守所,地址......



·当涂县看守所
    安徽省当涂县看守所位于马鞍山市姑孰镇,西山公墓附近,是马鞍山......



·起诉离婚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多久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会有一些磕磕绊绊。在婚姻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有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在这一过程当中,另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想通过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对离婚的期限进行拖延,那么起诉离婚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多久呢?我们将为......


·民事诉讼怎么处理纠纷?
      民事诉讼怎么处理纠纷?一、民事诉讼怎么处理纠纷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这两方面的内容组成。诉讼活动,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诉讼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


·财产保全裁定案外人提起异议的审查
      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实际情况,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不应是单纯的形式审查。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理解,法院对异议的审查,......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上年度市职工......


·劳动关系转签协议书怎么写?
      为了规范各方的行为,一般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之后,会用签署合同的形式约束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作过程中,企业为了经济利益的需要,职员为了获取就职经验会签署劳动关系转签协议书改变劳动关系,你是否知道劳动关系转签协议书怎么写?一、劳......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


·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矛盾怎么办?
      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矛盾怎么办?一、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矛盾怎么办?贸易术语只是国际惯例中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合同怎么定还是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思,但合同生效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当贸易术语与合同条件有冲突的时候,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来执......


·借钱的现象在生活中是经常可以看见的,很多人还因此发生债务纠纷
      借钱的现象在生活中是经常可以看见的,很多人还因此发生债务纠纷。个人债务有自己承担就好了,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就需要具体分析了,如夫妻债务,那么老公欠钱老婆要还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老公欠钱老婆要还吗老公借钱......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王律师你好,今天上班了吗
·大概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他被抓了,是因为盗肥料,我不知
·对方明知是无牌证和已报废的车上路将我撞成重伤,交警判他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没钱赔起
·我办了三个月的健身卡,刚用了10来天健身房就停业了。说给退卡,卡是收回去了我该怎
·我在一家酒吧上班,上了3个月,然后酒吧关闭了,后来老板把工资给了经理我应该找老板
·我女儿的户口本被她外婆占着。我该怎摸拿回
·关于怀孕期间被公司开除的赔偿问题
·在扬州高速服务区匝道入口倒车一米,扣分吗,因为没注意服务区封闭


推荐律师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热门城市

·常德律师
·
河源律师
·
西双版纳律师
·
信阳律师
·
通州区律师
·
那曲律师
·
鹤岗律师
·
江西律师
·
和田律师
·
武威律师
·
门头沟区律师
·
盘锦律师
·
奉贤区律师
·
巴南区律师
·
贵州律师
·
宁波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