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一、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对医疗损害进行赔偿之前,需要先根据实际情况鉴定出导致的医疗损害等级,之后才是根据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医疗损害的赔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非因医疗机构过错患者出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注意事项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注意事项一、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除以下情形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海南省医调委均可受理调解: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4、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在生活中是经常都会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未雨绸缪,提前了解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的标准,有助于您在面对医疗事故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


·工伤鉴定是在职工在被认定为是工伤的基础上,在他医疗期满之后,
      工伤鉴定是在职工在被认定为是工伤的基础上,在他医疗期满之后,由专门的鉴定人员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那么这笔工伤伤残鉴定费用谁出更合理呢?下面就由我们为你介绍,详情请阅读了解。工伤伤残鉴定费用谁出更合理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


·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
      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我国现推出城镇医疗保险,为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这一问题。但是在看病期间免不了会发生医患纠纷事故,那么若发生此类事故应先申请行政调解,而不应该发生肢体冲突。那么,接下来由我们为您介绍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一、医患行政调解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


·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
      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医保是属于社保中的一种,每个人和单位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这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缴纳的。不同地方对于医保的政策都是有点不同的,那么到底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一、北京医保外地可以用吗1、异地就医需办理审批手续,否则难予报销。2、参保人员到外地出差、学习、探亲期......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词
      一、本案的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不具备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


·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利率?
      在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一年期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


·楼下饮食店的排出的油烟进入我家房内,如何索赔?
      位于居民楼下饮食店的油烟和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一大公害。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煤矿开采在我国属于经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可是,对于开采煤矿的劳动者来说,所面临的工作环境是比较特殊的,因此,针对煤矿的工程质量是需要绝对合格的。过去,因为煤矿开采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另劳动者的生命遭受了极大的挑......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



·南京串通投标罪律师
    南京串通投标罪律解答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最新串通投标罪司法......



·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举证?
      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举证?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举证?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


·侮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债权人的利益该怎样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该怎样保护一、债权人的利益该怎样保护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其实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商业机会向相关负责人员给予钱财或其他好处,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行为。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罪?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罪1、客体要件本罪......


·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司法人免职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司法人免职书的内容是怎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需要对公司的相关事项负责的,也就是说负责平时公司的运营情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以及免职都是需要任免职书的。那么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司法人免职书......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一、代位权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其他当事人对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
      其他当事人,尽管对导致缺陷没有关系,也可能承担建筑物缺陷的责任。有关法规规定的出租人、制造商、出卖人和房地产代理商对建筑缺陷承担责任,有关当事人应注意。在商业出租交易中,房地产商应当保证其房地产适用于预期的商业用途,这一规定即使没有规定在......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我听西安公安局说我弟在江苏,给了个电话号码,又没有人接
·你好,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孩子归谁?双方没有稳定工作
·我个人被打,有家不能回,绑架我的孩子
·在网站投注彩票,,中奖了,,,不给提款,,怎么
·我就想问一下在法律这一方面是怎么解释这个问题呢
·我在中午下班回家吃饭路上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和
·签订合同时可否限定贷款时间
·您好:夫妻财产协议中只是注明协议日期之前,之后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以,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


推荐律师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热门城市

·北碚区律师
·
澳门律师
·
铜川律师
·
宣城律师
·
河东区律师
·
南阳律师
·
云南律师
·
海南律师
·
南宁律师
·
嘉兴律师
·
海外律师
·
绍兴律师
·
驻马店律师
·
延边律师
·
桂林律师
·
三沙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