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社会生活种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对于商务人士来说合同更是家常便饭,不管是工作还是辞工还是一些其他的合作,我们都需要签订一些合同协议,合同虽然只是纸质的一些文字,但它能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方便,后续出现问题的话也有凭证可以处理解决,但其中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问题。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定上也应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对请求权时效的规定相对较多,而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则没有规定,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同样也没有强制规定,而是依靠当事人约定,或者由当事人经过催告来确定。这种规定虽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催告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如何确定,在法律层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一规定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了补充,即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必须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在一年内解除,超过一年解除权即告消灭。
   一、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一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解除权发生之日”。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发生之日”是指一方发生根本违约行为之时。这主要认为,催告并非行使解除权的必要前置程序,只要相对方发生了根本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己经满足,一年之内不行使解除权即为失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自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这种观点认为,解除权要的生就必须先经过催告程序,否则,就不能说解除权已经产生。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自履行法定的催告义务期间届满之时成立,故“解除权发生之日”也为自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应以合同解除事由发生之日作为解除权产生之日,即以前一种意见更为正确。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并不一定就等于解除权生效。即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等。但此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还不能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是还要经过通知对方等程序,刁一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通知以及催告违约方继续履行等,实际上可以说是解除权发生效力的条件,也可以说是解除权产生与解除权生效之间的桥梁。因此,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将二者混为一谈了。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合同解除权只有在发生效力以后才产生,而解除权生效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关系消灭,一旦合同消灭,就是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涉及到请求权的问题,而请求权是不适用考虑除斥期间的。
  第二,为合同解除权设定除斥期间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督促解除权人及时表明是否行使解除权的态度,从而使合同双方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关系确定下来,即要么解除合同,要么使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以第二种观点的看法为准,则解除权人在明知存在解除事由后,只要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催告对方急需履行,就可以使自己的权利永远不会消灭,而将对方始终置于不稳定状态之中,也使除斥期间的设置丧失其意义。
  第三,以第二种观点的看法为准,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解除权人自相对方迟延履行2年以后,合同履行请求权已经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强制力时,才催告相对方继续履行,并待催告履行期过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2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可以不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守约方竟可以以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其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以至于在实际上使诉讼时效制度也失去作用的后果。反之,如果以出现产生解除权事由时作为解除权产生的起算点,则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而履行或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除斥期间永远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二者之间也不会产生矛盾。因此,即使退一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也以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二、一年除斥期间与相对方催告后三个月除斥期间的冲突与协调
  有些观点认为,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是有条件的除斥期间,并不是解除权消灭的绝对期间。即如相对方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催告,如在第n个月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向后再推3个月,成为14个月。
  笔者认为,这种“有条件的除斥期间”的看法值得商榷。实际上,一年的除斥期间不会、也不应该因为相对方催告后三个月除斥期间的起算而有所改变,而是应该继续计算。首先,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它的期限是不能变更的,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也同样如此。不存在既是除斥期间又允许延长的可能。其次,这两种除斥期间在计算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互相影响关系。
  即这两种除斥期间的限制,实际上是对解除权人的双重限制:一方面,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会因相对方催告后经三个月期间不行使而消灭;另一方面,即使没有相对方的催告,他的解除权也会因为一年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两个限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作用,就足以使解除权人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对于上文所述的情况来说,即使在第十一个月开始起算三个月的除斥期间,则在一个月后,解除权也会因一年的除斥期间己经完成而消灭。
  合同的作用不用过多的进行阐述,不管是国内国外都会有签订合同的习惯,所以平时生活种我们一定要注意好合同问题,否则受到什么损失的话会比较不容易处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方面的问题相信解决起来并不会困难,我们只要能够理解这些定义,不违反相关的规定,自然就不会受到损失。
  
  
  ...

·还没有文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事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并计算出总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  1、工程量清单......


·非专利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资格
      非专利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资格,是指有资格申请他人的专利发明、设计为自己的专利的人,他们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通过艰苦的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当然只有他们才具备申请专利人的资格。但是,下面几种非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申......


·医疗事故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医疗事故律师是怎么收费的一、医疗事故律师是怎么收费的(一)咨询:咨询每件200-500元。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二)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其他民商事案件:按涉案标的额的2%-5%收取。国内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


·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吗
      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吗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吗公司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据法人意愿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法人变更有如下两点后果。(1)法......



·大竹县交通事故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9日,身份......



·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路(公......



·农村新建住房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农村新建住房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农村建房属于我国的宅基地的正常使用,因此在修建的时候,其实也必须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也就是说对于农村人来说,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两个证件也都是缺一不可的重要证件,这一点和城镇房屋的要求都是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


·北京市自住商品房申购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自住商品房申购条件是什么?一、自住型商品房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10月22日发布,2013年北京将推出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2014年计划推出5万套左右。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


·国有企业改制留守人员工资由谁来决定
      国有企业改制留守人员工资由谁来决定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企业为了适应现代化的经营法则,会对企业进行改制。企业改制后,遗留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留守员工的工资和具体负责的工作,就是比较重要的,需要处理的一部分。留守员工是企业原......


·离婚房产抵抚养费是否可以
      我们都知道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主要的依据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真的离婚了,夫妻仍然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当决定子女跟着哪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而在离婚时也会对财产进行分割,这就出现了离婚房产抵抚养费是否......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发布时期:1990-02-26)  为了加强对邮电通信案件的管理,便于统计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一、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的,应予立案。一百件......


·发生高空坠物砸到车辆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发生高空坠物砸到车辆保险公司如何理赔?随着现代城市中高楼大厦越建越高,各类车辆也越来越多,我们不时通过各种渠道听到、见到高空坠物砸损车辆的消息,这样的消息就带给了广大车主一些不解的问题,发生高空坠物砸到车辆保险公司如何理赔?自己有需要做些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著作权使用许可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著作权可以继承、赠与,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取得著作权外,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非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是有其本质区别的。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贷贷了四万元,每个月900分六个月还清,如到月不还超一天就交迟纳金15
·你好,咨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交通事故 误工费赔偿
·我不想做了,上个月的工资会不会发给我san
·遗产分配和房产问题,父母已把其房产过户给我(老四)
·本人*贷款公司客户经理打电话对该公司的贷款业务进行虚假宣传,以欺骗,诱导本人在该公司去贷款,由
·责任怎么界定,翻斗车在补胎修理部补胎补胎工给轮胎充气时轮胎突然爆炸炸伤补胎工如果
·你好,我弟6月20日晚打电话给我说,被双流区要被拘留四天,结


推荐律师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热门城市

·资阳律师
·
桃园律师
·
海北律师
·
南阳律师
·
乌鲁木齐律师
·
内蒙古律师
·
克拉玛依律师
·
怀柔区律师
·
武隆区律师
·
天津律师
·
雅安律师
·
达州律师
·
黑河律师
·
吉林律师
·
西青区律师
·
玉溪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