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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有问题要咨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第五条 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第六条 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七条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三)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六)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前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要求,且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第九条 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应当订立债权代理协议,明确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应当针对债券的特点,重点对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发行条款、担保、信用评级、专项偿债账户、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明确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债券的承销。定向发行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 (一)发行规模、期限、利率; (二)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发行方式; (五)决议有效期; (六)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六)经审计的最近3年及最近1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十一)债权代理协议; (十二)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前款所述的债券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就该债券的转让限制和风险分别作出明确的书面提示和认可。 第十九条 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 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销售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债券发行结束之前,发行人不得动用所募集的资金,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负有监督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发行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行,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企业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 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申请债券上市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遵守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二)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上市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债券上市的证券公司出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做出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转让人均应当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确认,非合格投资者不得参与定向发行债券的认购、受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经审查确认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并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手续。合格投资者只能使用在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的证券账户进行债券的申购、受让等投资活动,并填制债券的认购表或受让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投资者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发行人及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债券。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告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发行条款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与债券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关的条款。 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券的规模、期限、利率; (二)发行的起止时间; (三)本息偿付的时间、程序、方式; (四)专项偿债账户及其他偿债措施;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安排; (六)债权代理人及债权代理协议; (七)担保事项; (八)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的安排; (九)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十)承销机构及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第三十六条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券本息的支付情况; (二)专项偿债账户的有关情况; (三)担保人和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负债变化情况; (五)现金流量状况综述; (六)跟踪评级情况; (七)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八)重大事项公告的主要情况; (九)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十)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二)专项偿债账户出现异常; (三)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八)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九)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十)债券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定向发行债券的,其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偿债措施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监督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的有关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必须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该账户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也可按约定用于债券的提前偿付。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三)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四)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约定在债券到期之前购回或约定条件提前偿付的,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且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并取得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第四十六条 债券 持有人可单独行使权利,也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四)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持有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提出拟更换债权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担保人、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债权代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严格遵守代理协议的约定,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出现未能及时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及时督促提醒发行人,并告知债券持有人; (二)依照约定监督专项偿债账户、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担保事项; (三)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债权代理人应当制定代理业务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定期出具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债券事务。在利息或本金偿付日之前1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转让以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定向发行债券,违反规定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募集说明书或发布相关信息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定向发行债券的批准,已发行的债券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3年内不再受理其发行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 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销售债券的,应当主动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对发行人可撤销定向发行债券的批准,已发行的债券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3年内不再受理其发行申请,对承销商可暂停或取消其证券承销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五十五条 为定向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主动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债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息的,债券持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对有偿债能力而拒绝履行偿债义务及其他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履行相关义务; (二)对单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部分证券业务;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证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等监管和债权发行等多方面都做了一一详细的表述。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所委托代理投资的证券公司是否合法,依法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提醒广大投资者或准投资者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监管证券公司,但是投资者自身也要谨慎。 ... ·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在生活中,借贷行为时常发生,很多人认为欠条和借条是同时订立的,其诉讼时效也是一样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欠条和借条本质上是不一样的,而在诉讼时效上面也是有所差异。本文将对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如何确定借条的诉讼时效1、要看借条写内容,如果没...... ·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各种各样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抗辩权。抗辩权是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对抗另一方请求的一种权利,它包括了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等。那在贷款合同中,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作出具体地说明。一、什么是不安抗辩...... ·债权人如何起诉讨债 债权人如何起诉讨债一、债权人如何起诉讨债1、债权人即原告可以秘密地采取“突然袭击”的方法,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扣被告的足额财产,以利将来执行。否则,被告有了信息,会采取“预防”措施,让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2、证据准备充分,持证据起诉,债权人会胜诉。3、判决或调解债权人胜...... ·怎么购买公司债券 怎么购买公司债券一、怎么购买公司债券目前公司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所市场只要有A股账户就可以买,银行间市场则必须在中债登公司开丙类户、并通过一家代理银行才可以,而且个人无法开户。目前债券托管和交易的大部分在银行间,交易所只有个别债券比较活跃,大部分几乎没有交易。所以如果是大资金,...... ·清理债权债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清理债权债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在公司清算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处理得好坏直接涉及公司清算是否成功,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问题。因此,在公司清算中,一定要重点关注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对于非国有公司来说,在债权、债务的清理中,尤为重要的是清理债务,因为清算...... ·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有哪些 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有哪些?一、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不当得利之债一经成立,当事人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民法典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关于婚约的几点说明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称为“订婚人”或“未婚夫妻”。 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几乎...... ·什么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 什么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一、什么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现在结婚之前男方都会给女方一些彩礼作为诚意,那要是在以后离婚的时候彩礼是否要归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保险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法是以意思自治、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的,但为了促进交易活动的标准化、便捷化,减少缔约时间,我国法律允许格式条款的存在。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条款即属典型的格式条款。 由...... ·江苏省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法院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9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 ·宣化律师毕成雄辩故意伤害罪应判死刑为无期 案例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秦军和三个朋友在一家医院门口的烧烤摊上吃饭,遇上来烧烤摊喝酒的被害人翟小飞等七人,由于秦军的朋友李刚认识被害人,就到他们桌上打招呼,但二人却话不投机。被害人有将话锋转...... ·苏州律师提醒:讨债公司必须合法运营! 苏州律师提醒,目前市面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苏州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的,合法讨债应该求助于专业讨债律师。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黑社会”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 ·扬州婚姻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法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扬州婚姻律师事务所的扬州离婚律师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 ·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会怎样 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会怎样就借贷纠纷来说,若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那么此时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要是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一般就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后果。那么究竟此时会怎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 ·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 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地区的政府都在进行征地。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会给被征地一方高额的补偿款。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份不小的收入。但是,当夫妻离婚时,这部分补偿款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可能您还不是很...... ·北京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会对现场进行勘查,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为了保障相关的部门合理、正确的处理交通事故,对事故进行有效、正确的认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部门会制定责任认定标准。那北京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说明,希...... 相关法律问答: ·费用大概多少,多久可以出证书??谢谢 ·你好,汪律师,我社保单位把我的地址写错了,怎么办 ·我可以申请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社保费的追偿,你好!我2007年8月---2008年2月工作的单位少缴了我的养老 ·请问用什么办法能让这套房子产权是归属于我一个人? ·国企工人取暖费,黑龙江省国企工人取暖费标准有规定吗 ·消费维权,我在淘宝网购买一个假发 ·说好两人开饭店,我投资,没有写协议,等饭店开业了,对方不和我写协议他是不是诈骗? ·安置房租房是否得向物业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值夜班导致脑淤血死亡,在单位连续上四个白班 ·妹妹在国外帮我办鉴证,我没面试,没签协议,办的下来吗 ·我想举报倒卖营业执照银行卡支付宝到缅甸用于洗黑钱有没有什么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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