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几种法定情形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1、《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1、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中止审理的情形和程序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一、刑诉规定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


·民事调解协议可否反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九十一条同时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很明显,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签收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休庭的区别
      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而闭庭的意思是指庭审程序的结束,一旦宣布闭庭,庭审就结束了。延期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婚姻期间不负担抚养费怎么办?
      当今社会,有一些家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父母婚姻期间不负担抚养费用,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具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产生的,但是在父母分居期间,是要对子女支付抚养费。关于此方面的问题......


·租房到期房东不退押金如何处理
      大城市的兴起导致了商业的繁荣,商业的繁荣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而更多的工作岗位必定会吸引更多的人到大城市寻找机会。一开始到大城市打拼的人自然不可能就拥有自己的房产,租赁房屋自然成了他们的选择。但是在租赁结束以后中,会存在不道德的房东不退还押......


·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有什么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组成了夫妻财产,其中财产的性质不同,那么实际的处理也就是不同的。因此,实践中,很有必要区分清楚哪些是法定夫妻个人财产,而哪些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有什么范围。一、法定夫妻......



·上海静安区、宝山区婚姻家庭类律师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律师可以帮你起草离婚协议......



·南京欠条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子的凭证,正常......



·征地常德拆迁标准有哪些?
      年征地常德拆迁标准有哪些?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距离:太仓市浏河镇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城乡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苏州市、太仓市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一、住宅安置房(一)住宅安置房......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二、什么程度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


·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工商注册登记,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bai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按照规定,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提供证据材料。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我们一......


·信用卡诈骗犯罪如何处罚
      实践中,有利用信用卡骗取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既触犯本罪法条,又触犯第193条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那此时应该从一重进行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了,这就关系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罪数问题了,下面我们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金?
      人们到单位参加工作,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里面写清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当然,在女员工处于怀孕阶段,单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违约,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金?我们结合了有关资料,我们一起做个大致了解。一、单位......


·劳动合同何时终止,此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它与普通的合同一样,也会出现终止的情形。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呢?此外,若劳动合同终止的话过错方一般应该如何去承担违约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合同何时终止《中......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几种法定情形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 单位临时工 转正问题,我父亲在学校从建校开始(1985年)就在学校从事校内水电
·你好!请问律师本人安置房通过中价低价出售未过户,现要求对方补
·如果从老厂搬迁到新厂有三四公里远,员工不愿去的是否有赔san
·我3年前租的门面,装修时把原来的2个旧的不锈钢卷帘门卖掉了
·这样可以吗,过年前
·在厂上班高血压厂里能负责
·:由于员工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公司让员工离职,当天写了离职,123日离职,由于员工天休假,还
·离婚后户口拒绝迁出怎么办?


推荐律师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热门城市

·石景山区律师
·
安徽律师
·
资阳律师
·
河北律师
·
丹东律师
·
赤峰律师
·
梧州律师
·
宁河区律师
·
淄博律师
·
凉山律师
·
那曲律师
·
衢州律师
·
邢台律师
·
三门峡律师
·
江西律师
·
乌鲁木齐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