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推荐律师
热门城市
·图木舒克律师·大兴区律师·白山律师·虹口区律师·怒江律师·遵义律师·长寿区律师·毕节律师·莆田律师·云阳县律师·临汾律师·杨浦区律师·湘潭律师·辽阳律师·胡杨河律师·呼伦贝尔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