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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工程的审理程序、降低条件的限制以及得到承包工程的机会等,受贿的主体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等,在触犯行贿罪之后,民事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那么,行贿罪新刑九缓刑有哪些规定?
有问题要咨询?行贿罪新刑九缓刑有哪些规定?一、行贿罪新刑九缓刑有哪些规定? 1、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4、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行贿罪新刑九缓刑有哪些规定,进行明确的规定,只要满足行贿罪的实施条件的,代理律师,或者当事人提出缓刑请求时,其请求一般都会被受理。缓刑的执行主体,在刑罚期间,不得随意的离开住所,必须随时接受传唤。 ... ·新刑法九追诉期间有什么变化? 刑法修正案通过修改补充完善刑法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对我国法律探索,法治道路的建设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与修正案八有着诸多的差别,那么新刑法九追诉期间有什么变化?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一、新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新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三审通过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新...... ·抢夺罪致人死亡是如何认定的 抢夺罪往往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抢夺的过程中,不幸造成了受害人死亡,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有兴趣的可以阅读一下。一、抢夺致人死亡是如何认定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中也是会具体区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针对不同的审理阶段,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为您主要来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一、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 ·贪污跟受贿有哪些区别 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贪污跟受贿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当中最常见的犯罪,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常犯的两个,我国对贪污跟受贿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规定的一样,因此就导致一部分人无法准确区分贪污跟受贿。那到底这两个罪名之间有哪些不同之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贪污跟受贿有哪些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 ·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量刑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聚众斗殴行为确实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同时它也是非常严重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因此我国刑法上也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实际上很多相关的规定您并不知道,那么,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量刑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量刑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指...... ·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哪些是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一般在刑事诉讼中才会有辩护人,这一般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被告人利益的人,但并不仅限于律师。那么您知道我国规定的辩护人都有哪些诉讼权利吗?现在,我们整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中的差额巨大标准是多少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中的差额巨大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差额巨大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上差额特别巨大的相...... ·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一般分为5类,每一类有自己的特点和注意事项。那么,您对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了解多少呢?其实,只要弄明白他们的概念,是很容易对他们区分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醉驾不论在何地都是违法行为,区别在于各地在鉴定是否醉驾时的时 醉驾不论在何地都是违法行为,区别在于各地在鉴定是否醉驾时的时间和具体的惩处不同。醉驾当场被交警部门抓获之后,需要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达到醉驾标准之后交警会将醉驾人约束至酒醒并扣眼他们的车辆和驾驶证,等到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做出决断,在西安醉...... ·内部借支纠纷,姚强律师为单位维权获成功 基本案情:刘某系株洲某公司的市场开发部负责人...... ·湖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地址:湖州市杨家埠镇干山二路688号、湖州市....... 高空坠物致死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里的高楼是越建越多,并且楼房是越来越高了。那么随之而来就会产生...... 组织卖淫罪从犯怎么处罚?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织卖淫罪是一个重罪,其量刑的起点刑就是五年以上。在...... 新婚姻法离婚房子优先判给谁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二...... 土地使用权怎么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 现在我国的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肯定当事人心里当中就清楚自己做了什么样的事情才会面临今天的这种结果的,所以...... 欠钱不还找不到欠款人我该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国在那么大的人口基数下实现国家的法制化治理十分不易。在这之中,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十分......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交通肇事中要是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因为交通肇事导致他人的死亡,另一种则是因为肇事者逃逸,进而导致伤者的死亡。那么在后者的情况下,该如何对肇事者判刑呢?以下是l带来的具体介绍。一、交通肇事...... 相关法律问答: ·如果偷盗价值金额不超过三百元,但是造成损失3000元,让他坐 ·孩子下户口的问题,你好,你好,我已经结婚,孩子爸爸的户口在外地, ·检查院决定公诉肇事司机,如果到法院法院可以判司机无罪吗 ·你好,叶律师,我是安徽的,但是在这边已经十几年了,我现在想跟 ·你好,我想问下我打算要孩子的抚育费,可法院说要对方的身份证复 ·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我有一个姑姑 ·我们两个都是骑电瓶车,由于灯光太暗。对方又是逆向行驶,造成我们撞在一起如何赔偿? ·征地补偿,公益性和商业性可以一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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