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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6年10月1日施行)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总则 3.1 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 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1.2 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1.3 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3.1.4 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5 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3.2 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3.2.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3.2.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3.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3.2.5 职业病内科门。 3.3 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 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 3.4 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 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0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3.5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3.6 重新鉴定 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3.7 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3.8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5.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5.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5.3.1 视力的评定 5.3.1.1 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 小数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手动) (手指/cm)
类 别 5.3.2 周边视野 5.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5.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见式(1):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之好眼前放一个+6.00屈光度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0.25屈光度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6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6三棱镜度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5.3.3.2 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 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12.00屈光度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 略。 5.3.4 听力损伤计算法 5.3.4.1 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7582附录B中数值。 表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频率,Hz 年龄,岁
5.3.4.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5.3.5.1 正常张口度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5.3.5.2 张口困难Ⅰ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相当于3cm左右)。 5.3.5.3 张口困难Ⅱ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5.3.5.4 张口困难Ⅲ度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5.3.5.5 完全不能张口。
5.4.2 肺、肾、心功能损害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5.4.3.2 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5.4.3.3 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d)吸碘率15%~20(24h); e)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5.4.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5.4.4.1 重度 空腹血钙<6mg%; 5.4.4.2 中度 空腹血钙6~7mg%; 5.4.4.3 轻度 空腹血钙7~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5.4.5 肛门失禁 5.4.5.1 重度 a)大便不能制控;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5.4.5.2 轻度 a)稀便不能制控;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5.4.6 排尿障碍 5.4.6.1 重度 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5.4.6.2 轻度 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者。 5.4.7 生殖功能损害 5.4.7.1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 5.4.7.2 轻度 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5.4.8 血睾酮正常值 血浆测定计量单位为14.4~41.5n mol/L(<360ng/dL) 5.4.9 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5.4.10 呼吸困难 参见5.5.1。 5.5 职业病内科门 5.5.1.1 呼吸困难分级 1级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2级 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 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5.5.1.2 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5 肺功能损伤分级
kPa 注:FVC、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5.5.2.1 一级心功能不全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5.5.2.2 二级心功能不全 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5.5.2.3 三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5.5.3 肾功能不全 5.5.3.1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21.4m 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5.5.3.2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5.5.3.3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5.5.4 慢性中毒性肾病 5.5.4.1 慢性中毒性肾病 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 5.5.4.2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 5.5.5 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5.5.5.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急性再障)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3)血小板<20×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慢性再障中病情恶化,临床、血象及骨髓象与重型再障——Ⅰ型相同。 5.5.5.3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障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1)3系或2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1系、2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5.5.5.5 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0.5×109/L。 5.5.5.6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粒细胞绝对值低于2.0×109/L。 5.5.5.7 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低于4.0×109/L。 5.5.5.8 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10/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10/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5.5.6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4×109/L左右;血小板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5.5.7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Ⅰ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Ⅰ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Ⅰ、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Ⅰ、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100g/L或女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10×1010/L;外周血分类中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5.5.8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血红蛋白>100g/L,白细胞总数<10×109/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10×1010/L~40×1010/L。 c)骨髓象:正常。 5.5.9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5.5.10 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5.5.10.1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5.5.10.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病有逐步缓慢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r-谷氨酰转肽酶或r-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5.5.10.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5.5.11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5.5.11.1 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瘢,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 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 早上8时,<9mg/100ml,下午4时,<3mg/100ml; d)尿中皮质醇<5mg/24h。 5.5.11.2 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5.5.11.1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5.5.12 免疫功能减低 5.5.12.1 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E-玫瑰花形成试验及淋巴细胞转化等)功能减退。 5.5.12.2 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5.12.1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 智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列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A2 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质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有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A4 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A5 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象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 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 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 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A9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A10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人”指实足年龄范围在16~35岁,成人指实足年龄在35岁以上。 A12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表B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 A)二级 C)三级 D)四级 E)五级 F)六级 H)八级 I)九级 J)十级 C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C1.1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C1.2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C1.3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利手及非利手致残后对于手功能影响也有区别。所以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利手与非利手,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C1.4 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C1.5 有关脑神经障碍参见眼、耳鼻喉、口腔科(见表B3)。 C1.6 颅骨缺损、脑叶缺失(外伤或术后)和颅内异物,如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C1.7 有关大小便障碍参见普外科(见表B4)。 C1.8 感觉障碍一般都与运动障碍伴随出现,可参考运动障碍定级。 C1.9 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前庭性功能障碍,参见耳鼻喉科(见表B3)。 C1.10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C1.11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野缺损程度可参见眼科标准予以定级。 C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2.1 本标准只适用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C2.2 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2.3 创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损害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按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处理。 C2.4 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经系统症状,骨折治疗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功能障碍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评残等级处理。 C2.5 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进行处理。不接受手术治疗者,暂不评残。 C2.6 职业性损害如氟中毒或减压病等所致骨与关节损害,按损害部位功能障碍情况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2.7 神经根性疼痛的诊断除临床症状外,需有神经电生理改变。 C2.8 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医疗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C2.9 诊断椎管狭窄症,除临床症状外,需有脊髓造影或MRI检查证据。 C2.10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如果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入高一级分类中。 C2.11 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 C2.1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同时也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难一概而论,而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参见5.2.2)。 C3.1 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C3.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 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 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C3.3 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A9)。“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二级”等于“盲”标准(见5.3.1.2)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分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 C3.4 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计算方法参见5.3.2。 C3.5 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C3.6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A9。在确定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C3.7 眼非工伤致残的鉴定可参照总则判断依据3.8对双眼进行鉴定。但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临床鉴定可能有多种复杂情况,比如: a)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伤; b)单残疾眼工伤又分别可有以下三种情况,即: 1) 残疾眼工伤; 2) 正常眼工伤; 3) 正常眼及残疾眼同时因工损伤。 鉴于以上情况,在对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致残程度最终评定等级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C3.8 伪盲鉴定参见5.3.3。VEP检查可作为临床鉴定伪盲的辅助手段,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包括社会调查、家庭采访等。 C3.9 职业性眼病(包括白内障、电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可分别参见GB 11502、GB 11512、GB 8283、GB 3231、GB 7795、GB3233及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待批)。 C3.10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视力障碍程度较本标准所规定之级别重者(即视力低于标准9级和10级之0.5~0.8),则按视力减退情况分别套入不同级别。白内障术后评残办法参见A9。如果术前已经评残者,术后应根据矫正视力情况,并参照A9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重新评级。 C3.11 泪器损伤指泪道(包括泪小点、泪小管、泪囊、鼻泪管等)及泪腺的损伤。 C3.12 有明确的外眼或内眼组织结构的破坏,而视功能检查好于本标准第十级(即双眼视力≤0.8)者,可视为十级。 C3.13 本标准没有对光觉障(暗适应)作出规定,如果临床上确有因工或职业病所致明显暗适应功能减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定。 C3.14 单眼外伤引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感性眼炎,鉴定时按双眼视功能损害结局进行评残。 C3.15 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以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C3.16 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波造成的爆破性聋等,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 C3.17 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 7341、GB 4854、GB7583。 C3.18 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C3.19 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C3.20 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5.5。 C3.21 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障碍系指声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C3.2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参见GB 7798。 C3.23 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C3.24 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C3.25 头面部毁容参见5.2.1。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那些赔偿? 一、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劳动出工伤了怎么处理? 劳动工伤处理办法:发生工伤后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按工伤处理。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 ·假期最后一天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 ·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办了离职手续回家途中车祸死亡还算工伤吗? 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 ·公司未足额缴工伤保险,员工能否主张工伤待遇差额 关于用人单位应否向肖玉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 ·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 ·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什么 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交警根据现场的勘验、检查等对事故作出一个责任认定,之后必须向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您知道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什么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进行具体解答吧。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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