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对于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以向超出三人贩卖毒品或者超出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事实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第三条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践中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满足向三人贩卖或者三次贩卖毒品即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的,根据具体案情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可见,对于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这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
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思想,加大了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从长期司法实践来看,对“多次”、“多人”的数量认定一般以三人、三次为标准。因此,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满足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贩卖毒品的情形,就应
当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www.law64.net]。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不同
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要考虑行为性质、毒品数量、纯度等,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并结合该地区的司法实际,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根据《解释》的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作为加重处罚情形,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三人的人数或者超出三次的次数均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人数和次数完全重合的情况下,一般以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多次贩卖毒品不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或从重处罚情节。对于向多人贩卖
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还具有《解释》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般以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事实作
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例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向同一吸毒者三次贩卖海洛因累计9克。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三次贩卖毒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事实和毒品数量作为增刑罚量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被告人金彩霞四次向二人贩卖毒品,第四次系公安机关数量引诱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查获交易毒品3.5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金彩霞多次实施零包贩毒犯罪,毒品传播扩散范围较大,犯罪社会危害较为严重,符合《解释》规定的“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和当地实施细则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没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以被告人金彩霞前三次向二人贩
卖毒品的“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考虑被告人三次贩卖毒品的数量,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第四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和毒品数量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加一次贩卖毒品事实,确定增加六个月刑期;毒品数量3.5克共增加一年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金彩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0%;查获毒品系公安机关数量引诱,酌情减少基准刑的20%.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结果为36个月[www.law64.net]。综合全案犯罪事实,被告人金彩霞无前科,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小、同时存在数量引诱情形,调节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情节,包括主犯、从犯、积极退赃退赔、未遂犯、未成年、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累犯、前科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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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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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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