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海游民 |
积分:200 |
发帖:145667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
2008年12月29日,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违规担保)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江苏琼花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部,现该案件中犯罪嫌疑单位江苏琼花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撤回,具体情况如下:
2009年12月1日,扬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根据公安部经侦局、江苏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案件交办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移交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经侦大队。经邗江经侦大队侦查,邗江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11年12月21日,邗江检察院将该案件责任人(原实际控制人于在青)涉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建议邗江公安分局撤回对犯罪嫌疑单位江苏琼花的起诉意见。
2012年6月27日,ST金材(原名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更名)收到邗江检察院“扬邗检发[2012]12号”《函》,认为:“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的是单罚制,对单位并无罚则,故江苏琼花不应列为犯罪嫌疑单位参加至刑事诉讼活动中”。
2012年8月20日,公司收到邗江检察院出具的《函》,《函》主要内容为:邗江检察院向邗江公安分局的建议意见得到邗江公安分局的答复,邗江公安分局认为,“2012年7月9日,邗江法院已对该案件责任人作出判决,因江苏琼花未被列为被告单位参与诉讼活动,故决定将江苏琼花予以撤回”。
[ 回复|追问 江苏律师·扬州律师] |
·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