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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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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一女朋友,前几个月到异地打工。找到工作后与其部门经理,及两位同事,共四个人合租一套房子,三房一厅一卫一厨,厨卫共用,平时经常一起吃饭。住房是这样的(我女朋友一间,隔壁是那个部门经理,对面是那对情侣同事)。在平时的聊天中,女友老报怨那部门经理很恶心讨厌。经常对她摸摸碰碰,吃豆腐,对其制止无效(在同事们看来,是一件平常的男追女),这不构成猥亵? 以下为事发后,女友偷走那男的笔记本,所述: 在他们相处的一个月里,女被其部门经理强*。证据是(女带暗病,男与其发生性行为,必得)。但据我了解他们发生性行为不止一次。那女平时生气时,都不会严肃,萎萎的样子。在一个月期间男的有买东西送她。但这期间每每和我聊天电话,都没有好语气对那男的。说明女的的确恨那男的。 在她离开那里之前,她曾对我说过两次:1.我明天要做件惊天动地的事。2.我明天要带走他的一件东西。不清楚她出于报复行为还是什么? 现在那男的己报案:说她偷走他的笔记本拿去卖了。 笔记本价值大概1千至5千,数额属于较大:是不是要判两三? 我责备她,当时不听我的劝不要做什么事,现下你己犯了偷窃罪可能要判刑两三,之后她人跑了。 如果,叫女的去自首,并告那男的强*她,自己出于报复才偷窃他的笔记本。女可否免刑或处点罚金? 我的意思不是想咬那男的,问题,报了案女的没理由,也免不了要受刑罚。 我很困惑,不知道告那男的强*罪名成立不,如果成立请给下成立的理由。 如果不行,能否有两全的办法,也不想看一个戴上强*罪名。 在线等待救援。。。。谢谢各位律师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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