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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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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名男子经熟人介绍于091月相亲认识,相处后于05月1日订婚,两人相处至10月左右双方家人商量买房事宜,在买房过程中发现该男子公积金已于07的5月中断,也就是认识我之前就已没有工作,在两人交往中男方都以欺骗的形式说自己在哪里工作,一直装作天天上班,直到现在还不肯在承认,后经女方调查拿出确实凭证才承认自己一直在欺骗女方,原来这男子是一个无业游民,无工作,天天在家,最后发现两人相处十个月以来所有的事都是骗人的,现在女方想解除两人订婚关系,当初订婚时对方有拿来一份首饰钱,一分是彩礼钱,共计25000元,另外就是双方节日礼品的往还,这男子以欺骗的行式与女方交往,对女方无论是精神上还是名誉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现在我方提出解除婚约关系,请问针对这种事情,我方是否可以提出要求他们来赔偿我方的损失(订婚时妇方都有出叫钱,还有请客之类的),请给出点专业意见,能详细最好,本人不胜感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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