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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4月6日,我分别在2015年底和2016年2月及2016年4月底跟老板提出辞职不干,合同到期后我工作至目前,老板在这期间未找人接替我的工作也未跟我做什么工作移交手续,今年5月份我跟老板提出让他安排工资及保险结算问题,并表明我将两年工作完善之后就不上班,当天老板让他老婆找我要银行U盾及公司公章之类(两年中公司公章及银行U盾由我保管),我说先跟我结清账目,然后再将所有物品交于他,他却报警处理,这两年期间合同工资他只付清一部分,剩余部分未付,保险签订合同时讲明我们先行自行支付,公司报销,但至目前未给我们报销保险,请问这样的事情之后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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