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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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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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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大律师你好: 本人系浙江省嵊(县)州市人,于1987单位采用“职工住房集资”的形式在本单位集体的士地上建起了宿舍楼(本人备有职工住房集资原始发票)背面写有“同意登记且盖有单位公章”(据查)建房手续齐全,单位统一办理了房产手续‚(但本人至今未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共计76户)本公司于1992己倒闭歇业,至拆除前无任何动情。现建设局(系原单位主管部门).于7月上旬,现建设局(系原单位主管部门)张贴拆迁公告,之后‚但未按拆迁公告执行,在未书面通知各业主及鉴订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也没有通过正规的拆迁手续,于12月9日半夜强行把住户拉出(住户证明),至第二天早晨,就把整幢‘五层集资宿舍大楼’强行给拆了...... 律师,我咨询一下:当时这张“职工住房集资”发票背面写有“同意登记”且盖有(单位公章)的收款原始发票)能否对这次拆迁赔偿有效?是否违规拆迁?怎样维权?上面4张照片为同一张原始发票 期待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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