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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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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证日期是5月,房产证日期是11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元月,但购房合同中关于付款一条约定的是在3月18日把房款一次付清(之所以交钱时间在签合同日期之前是因为当时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办手续)。具体交钱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是丈夫一手办的我没参与,但正式的购房发票之类的都是一月份,我只知道当时是分3次交的全款,开发商是否每次给开收据了,这个我不清楚(丈夫的口气很硬,好像有什么证据之类的,房款也是他父母全额出的),所有有关的手续及房产证均是写的他一人的名字,当时他父母从未在口头和文字方面声明此房产只赠与我丈夫一人。现在他要离婚,却不给我房产的一半和任何赔偿,我现在无业有有病,生活十分困难,他近几对我不管不问,我们已形成事实分居已达5,我想咨询下,像我目前的情况,此房产是否应该分我一半?我咨询了当地的律师,解释说是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上有相关解释没?到底是以购房交钱时间、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时间来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有哪位律师有相似案例,如果有,结果如何?想参考下,多谢了!(现在很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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