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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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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有效期限:2006.2-2020.2,合同规定甲方享有独家生产权并按如下2条向乙方支付价金:"1.甲方向乙方按年销售金额1.0%支付提成;期限:2006.2-2020.2。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结算一次。2.从2007年开始甲方向乙方保底支付提成10万元2008-2009年甲方向乙方保底支付提成15万元2010年及以后甲方向乙方保底支付提成20万元."2008年产品验收合格,当年甲方向乙方复函表示:“我方应于2007年向你方支付保底提成10万元,应于2008年向你方支付保底提成15万元,但目前我公司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决定2007年应向你方支付保底提成的10万元推迟至2008年12月30日前向你方支付,2008年应向你方支付的保底提成15万元推迟至2009年12月30日前向你方支付。特此通知。”双方争议的焦点:乙方认为,保底费是指销售提成不足时应付的额度。销售提成是按年付的,所以保底费也应按年付。2008年应给15万,2009年应给15万,以后每年给20万,保底费共280万。甲方认为,按合同写法,只付3次,共45万。请问:1按合同条款和复函的写法,保底费还能按每年付一次要回吗?还是甲方认为的只付3次共45万元?2。2007年保底支付提成10万元超过时效了吗?,现在可否按连续付款规定起诉甲方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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