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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上午7点半钟左右,我在盐城工学院新校区南大门东测,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被超速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在地。我想要报警,车主贾某丢下他的手机号码13914674710和一百元钱,就溜之大吉。当时,我忙于毕业生的论文答辩,就不顾伤痛,继续去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下午,我的脚踝骨肿胀,被我父亲送到医院。拍了片子,骨头断了两处。贾某答应解决此事。我在医院边治疗边等他,他推三阻四,我只好在6月5日下午事后报警。处理这起事故纠纷的是110安排的宁警官。车主贾某始终不愿意露面处理这件事。我要贾某的家庭住址,宁警官说不方便调查,说不是刑事案件,不能侵权。我现在负伤在家休养,已经用了几千元医药费(医院对交通事故不报销)。请问我怎么办?伤害我的贾某是不是什么责任也没有?肇事逃逸是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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