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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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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夫妻离异,财产分割协议签署故居归男方,南京房屋归女方。男方曾以祖产之由介入南京房产分割。并将不属于其的南京房产的一半通过房产局赠予儿子(儿子跟随母亲),并以此声明若将来儿子不赡养自己便有权收回,请问这可能吗????且男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上注明南京公寓在儿子年满18周岁后一旦买卖需经过男方同意,请问这合法吗????男方离婚后以“防止女方将房子擅自买卖”为借口,五年内一直没有将南京房子的户口迁走(男方为户主),并在儿子多次需要户口本首页的紧急情况下拒绝拿出户口本首页,多次经过法院,公安,一直只有“协商”之说(父亲丑恶的一面导致父子间矛盾十分突出,多次协商对方都拒绝联系,户口本首页一直不肯给。儿子刚年满18岁),没有办法解决,请问该怎么办????问题较多,请耐心仔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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