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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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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按法律途径要求卖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又怕卖方因此以合同“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卖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产,令我遭受更大损失,我不想父母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如此失去,请帮帮我,我会一生感激你的。问题:1.卖方可否解除合同?依据是?;;;;;;2.我可以怎么做来处理这事?依据是?[案情]:;(1)我买的是“划拨用地”上的房子,2010/9/17合同签约,11/29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30万元)全数移交卖方,且住进该房子。(我不知这算不算“已交付”?)(2)在国土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12/28国土局已发出缴费通知书,但卖方反悔拒绝补交出让金(约1万元),我多次催促无效,令我不可办理土地证,情况僵持至今(3)最近我区楼价大幅大涨,该房大约涨价至33万,卖方有取回房子的可能.(4)合同里有以下条文;;;;;“卖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卖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卖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买方,另赔1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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