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连云港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连云港市新浦区后沈圩北蔷薇河南大堤西南湾附近有人被绑架。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受害人王女士告诉民警其从新浦一饭店吃饭后准备开车回家时,被身后上来的五六个男青年强行拉上车,戴上头套带至一房间内关押,并被强行取走身上价值3万余元首饰、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后逼迫王女士打电话让朋友往其银行卡上汇款100万元。警方查明,受害人银行卡上100万元人民币已经被异地刷卡消费75万元。

获悉案情后,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十分重视,连云港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陆云飞要求市区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刑侦、技侦部门会同新浦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专案组通过周密排查最终锁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叫郑某。通过围绕郑某开展侦查工作,警方锁定另三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沙某、王某。
连云港市新浦警方成功将郑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将20余万元迅速分赃,将疯狂刷卡购买的黄金带回连云港市销赃,徐某、李某明知黄金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之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李某先后归案。
江苏律师网jsLawyer.com连云港律师释法: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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