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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镇江首例盗掘古墓葬案,并当庭宣判。
2007年,韩某在镇江市南山风景区五凤口社区谈家湾村口山坡下发现一只石马半埋于地下,根据其经验判断该石马为明清年代用于墓道上的石雕。2012年6月,韩某与胡某实地调查商议后,于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分别联系吊车、货车等起重、运输车辆,将该石马运走,存放于某物资回收公司。经鉴定,该石马系放置于坟丘前神道两侧的石像生,为明代三级文物,是明代古墓葬的组成部分。2013年7月2日,韩某通过他人联系,欲将该石马以5、6万元的价格销售。当日上午10时许,韩某在物资回收公司搬运该石马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1月,润州区检察院对韩某、胡某提起公诉。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胡某共同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当庭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镇江知名律师释法,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刑法将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作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之一。那么,何为“多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认为,多次是指只要盗掘的次数超过3次,不管盗掘对象是同一的还是不同的;另一种认为,对不同对象实施3次以上的才能认为是多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古墓葬的特殊性决定了盗掘一般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少是一蹴而就的,这与盗窃、抢劫等作案方式有所区别。不少盗掘人为挖掘古墓用了好多次好多天,对这种情况如果按第一种意见,就应该认定多次。这显然会导致量刑过重,也忽略了盗掘行为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为多次的行为都基于相同的目的,实施的是相同犯罪行为,又是相同的行为对象,所反映的是盗掘的过程。
经了解,零星盗窃古墓在镇江较为频发,但一直都未能对相关嫌疑人作出判决,故该起首例盗掘古墓葬罪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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