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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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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陈某找我借了5万元,开始约定2年就还,因为我在深圳,对方手机发信息写借条;
新年回家后补写借条年息12%(2017年2月7日),对方要盖厂里的公章,被我以没和对方有业务往来,是个人借款为由拒绝盖公章;
几年中,陆续找陈某要钱,对方说等厂房拆迁,拿到拆迁款再还;
2021年5月3日陈某到我家里(端午节放假),说是他的厂房拍卖了(300多万 ),让我去起诉他,缺少的钱他会补给我的,并从他家里(隔马路)取来了公章,我当时拒绝盖章,但对方坚持盖章,说是不然拿不到钱的。
因为我在外地上班,当晚去找附近的朱律师,签了空白委托书,后陆续我母亲去法院,最后收到43825.00元。
2015年12月22日——2021年6月18日,5年半
5万×0.12=0.6万
5.5年×0.6万+5万=8.3万
4.38万-0.35万(律师费)=4.03万
8.3万-4.03万=4.27万
(国庆节放假)之前几天人没找到,10月3日他在吃晚饭,我就问他借款的事情,本来打算让他重新写一张4.27万的欠条。
但他说和我母亲说还银行利息,完全和当初要求我去起诉的时候讲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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