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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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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中旬,一名16少女(非处)经人介绍进入广州一家正规发廊做洗头妹,该发廊内一名满18周岁店员即与之“谈恋*”。不久发生关系,男子收走女孩手机并伙同另外两名成年男子拍其裸照,威胁上传网络、寄给少女家人,用殴打、烟头烫手臂等手段强迫少女卖淫。该3名男子挟少女到另一发廊(专门从事卖淫的窝点,小姐有多人)卖淫,第一天卖淫所得除窝点老板抽成外,都被控制她的男子拿走;第二天少女被送到该窝点后逃脱并报警。3名男子及窝点老板相继落网。现已进入司法程序,预计到审判还要5-6个月。请问:1.一般情况下,该案犯罪人员会受到什么样的判决?2.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应该如何为被害人争取最大补偿?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微不足道,该3名男子中有一名的家属已与我联系上,请求和解。请问本案案情是否可以引入刑事和解?如果可以和解并和解成功,侵害人可能得到多大程度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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