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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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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子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举的证据,在一审与二审都没有举的证据,二审法院能够在判决书中作为作为证据使用吗就是产品赔偿问题,我作为一个销售者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赔偿完了我再向供货者提起追偿,可以吧我有供货这写的进货单,剩余货物返回的结算单,还有在赔偿案,另案,他作为代理人在那个案子审理期间发生的费用单据上面的签字,还有电话录音,还有他在上诉状中的自认,不能说明他是供货者吗?他否认造成他人损失的货是他提供的,他说曾经向我提供过货,但是不能说明造成损失的货就是他提供的,因为他不是自己在卖,别人也在卖,我有证据证明是他提供的,就是上面说的证据,法院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不能排除还有在别人处进的货还有法院在判决书里面说了包装问题与标示问题,这个问题在另案受害人提了证据,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双方都没有提出,而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在判决书里面使用,并且我们也没有双方质证,怎么办?现在已经申请再审于省高级法院,就是问问,责任问题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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