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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拆迁承诺交付二套位于杨浦区二套拆迁置换房屋、
21、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拆迁承诺交付二套位于杨浦区二套拆迁置换房屋、
2、 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因建造工房拆迁原告位于宁国北路后横浜38号祖传私房并与我夫许〈己死亡〉签订拆迁协议〈附件一〉。被告承诺用与原告置换归我家使用。新房造好后,被告仅交付了控江四村一套房,因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我借用控江房并利诱让我儿子优先参加福利分房〈没兑现〉〈附件二〉,对此协议双方没约定合同履约期。根据《合同法》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约,2004年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用房屋但被告拿出一份2004年与我儿子签订的经过杨浦公证处公证的协议,〈附件三〉声称拆迁遗留问题己全部解决完毕,拒绝归还二套房屋。原告对此情景事先不知情、事后亦未追认、原告认为这是一份企业与职工的内部补助补偿协议,以此为由拒绝归还原告的房屋是违法的。为此原告要求公证处撤销该协议的公证。上海公证协会对此审查后作了书面答复、〈附件四〉但被告知情后仍坚持己见。原告为此向被告的上级信访部门投诉至今没结果,原告认为被告知道许*国脑部患有重疾二次脑部手术2002年2005年二次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附件五〉2004年我夫妇均健在,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应找原告夫妇、被告有趁人之危故意欺诈之嫌、且完全违反法律程序,补助加补偿共计柒万元就想吃掉我近百平米的商铺比黑帮还要黑就是强盗骗子行为、但得到中共政权的保护、不是吗??从2004年至今并没迢出20年,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法官却无视法律规定竟以历史遗留问题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收理政策范围内不受理本人的诉请,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计算、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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