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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局仲裁应该支付员工工资却一直未支付,员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被法院告知,在执行期间找不到原公司的法人,原公司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现在执行期已经结束,该案件已经结案,如需继续执行,需要再次申请。
在这段时间里面原公司并未申请倒闭破产,原公司法人将公司更换了法人,将账户里面的钱都转走,但办公楼厂房等固定资产还在原址。原公司法人并且重新注册了公司,将原公司后来收的货款都收到新公司账户里面,同时在原公司的厂房里面进行生产,还将多余的厂房租赁给其他公司,收取佣金。原法人在执行期间的前段时间经常离开公司所在地,但是在后期经常出入原公司地址办公。
请问:1、原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在其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原公司法人可以重新注册公司进行营业,并将原公司的货款收入到新公司账户里面吗?
2、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使用原公司的场地进行生产吗?或者说,原公司有权利继续处理支配原有资产,将原有资产租赁 、赠送给其余公司使用(不管其与公司是否进行营利
性使用)?
3、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强制执行原公司法人的私有财产吗(包括私人财物,各种生活权限,比如出入境限制,消费购物贷款等方面)?
4、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费用是由申请人缴纳,还是被执行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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