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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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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201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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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因小区内饭店噪声扰民,向区环保局投诉。
 2017年6月区环保局作出处理意见书(未写救济权利)。原告认为不作为,7月市环保局让区环保局重新办理。直至12月,区环保局依然未结案未答复,原告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环保局在2017年7月-12月不履职违法和责令区环保局履职、按期答复。
 2018年1月10日市环保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1月23日区环保局(对2017年7月市环保局让重新办理),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写了救济权利)。
 1月25日原告行政诉讼市环保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2月6日立案。
 2月14日原告针对区环保局2017年6月和2018年1月23日的2次答复,认为不作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月28日立案。
 
 这样,就立案3个:
 12号案是针对区环保局2017年6月的书面答复,因噪声依旧,故不履职。
 9号案针对市环保局不受理(区环保局在2017年7月-12月不履职)行政复议。
 11号案是针对区环保局2018年1月23日的书面答复,因噪声依旧,故不履职。
 
 2018年8月法院判9号案市环保局受理行政复议。11、12号案至今未判。
 9月,法官说,既然市环保局受理了行政复议,那么与11、12号案的诉讼请求有重复,都是不作为,打算驳回11、12号案。
 
 请问,市环保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法院的11、12号案,三者涉及的时间范围和行政行为都不同,也属于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法院能驳回?
 如果能驳回,原告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使11、12号案不被驳回,是否可行?
 既然立案了11、12号案,且与行政复议重复,法院为何判决受理行政复议,难道是为了驳回11、12号案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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