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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的,在2008年2月17号借给我姑父20万(现金,说好的1年4万的利息),写了借条,2008年6月4号又借给他20万(在河南洛阳市在邮政局转给他的,当时没写借条,因为我在河南,他在江苏南通如皋市),2008年8月21号借给他10万(在河南洛阳市在邮政局转给他的,当时没写借条),到2009年2月17号他姑父给2008年2月17号的借条撕碎了,重新写了一份30万的借条(4万的利息,现金6万,2008年2月17号的20万,合计30万),又给2008年6月4号的20万补写了一份20万的借条,2008年8月21号10万的借条,也就是说2009年他一共给我写了3份借条,1分30万,1分20万,1分10万。我在30万的借条下面写了(4万的利息,现金6万,本金20万,怕忘记这30万是怎么来的),这10年,他一共还了6万元,现在我起诉他,在起诉前,我把30万的借条写的字涂了看不见了,2018年6月17号开庭,他只承认一份20万的借条,和一份10万的借条,说30万的借条下面写的此借条作废,另外写了20万和10万的借条,我找的律师好像没把握打赢这官司,请教您这官司能打赢么?借条下面写的什么字,司法鉴定局能鉴定出来么?如果能鉴定出来写的什么字,就可以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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