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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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律师Law64.net]。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相关情节的认定 1、追诉标准(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2、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www.law64.net]。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辩护律师解读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标准,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等。 ·构成要件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相关知识:·成都商业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成都商业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近几年,成都市的社会经济和商业贸易发展突飞猛进,同时,城市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生活配套越来越完善,被评为中国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在城市发展中,难免有些商业地块需要服从整体建设大 离婚开庭前做什么准备?一、离婚开庭前做什么准备?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 行政拘留15天保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对于保释其实就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在实施的时候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其实取保候审也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是有绝大多数的人对于取保候审的了解是非常模糊的,取保候审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 一、签了试用期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签合同后,在试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 看具体情况定,要看当事人是传销的受害者还是组织领导者。如果仅是受害者,法律不再追究其责任。如果是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间,还是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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