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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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事律师Law64.net]。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刑事律师Law64.net]。“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所谓接送和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构成要件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相关知识:我们都知道只要员工发生了工伤的话,那么就会涉及到误工费的赔偿,那一般广西误工费是怎么赔偿的呢,一般都是根据工资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来进行赔偿的,而且还必须要有用人单位的证明保险公司才会理赔,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1、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月交纳还是按年交纳,一般认定应该按月支付,比如3月份的物业费应该在3月底之前付清,如果没有支付,物业公司履行了催告程序也就是通知业主来交物业费,业主还是不交物业费,就可以起诉了。但是一般物业为了和 金融票证有很多我们也并不陌生的,就包括银行的存单,本票,支票以及相应的汇款凭证等。这些金融票证当然是我们在办理实体业务的时候相应才会出具的,但是也有些内部人员就会违反相应的操作程序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在我国,违规出具金融票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不管是出于情谊行为或者是交易行为,难免会出现借钱与还钱的问题。借了钱之后,如果能够准时还钱,那还是比较省心省力的一种情况,但是总有一些人借了钱之后却不按时还钱,导致债权人就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 合同成立的时间怎样确定1、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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