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 ||
![]()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刑事律师Law64.net]。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事律师Law64.net]。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申华人民共和国家国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砖省和 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区、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门地区[刑事律师Law64.net]。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漠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事律师Law64.net]。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有符合以上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www.law64.net]。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www.law64.net]。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辩护律师解读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构成要件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相关知识: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一、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根据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职职员死亡后可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活习惯各不相同,所以用于规范人们行为的《民法典》就必须满足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在《民法典》中,有一 1.在我国,如果夫妻两个人想要离婚,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资料:(1)夫妻两个人的户口本。(2)夫妻两个人各自的居民身份证。(3)夫妻两个人在结婚时的结婚证书。(4)夫妻两个人共同签订的关于离婚的协议书( 我国刑事回避的主体具体是什么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 >>>更多法律知识 |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