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厂看守所(已经合并到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188号 (公交路线:大桥南路乘盐葛线到新庄站下,向回走50米 ,也可在鼓楼公园附近的鼓扬车站乘鼓扬线到杨庄站下,向前走150米),邮编:210044
律师提示:南京市大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南京市大厂看守所会见亲人、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大厂看守所简介:
南京市大厂看守所(已经合并到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隶属于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分局领导,南京市.监所管理支队业务指导。
南京市大厂看守所建于1985年10月8日。1998年至2001年连续四年被评为公安部二级看守所,2002年以后,由于南京市大厂看守所等级评定标准改变,大厂看守所硬件设施无法达到二级所的标准,连续多年被评为三级看守所。
2010年4月28日,由于监所有改造的需要,全所临时搬迁至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进行过渡。过渡期间,得到了六合区看守所的大力支持。2011年7月12日,在南京市.的统一指挥下,南京市大厂看守所由六合区看守所整体回迁至大厂看守所原址.
Law64。改建后的南京市大厂看守所内设19间监室,其中未决监室11间,已决监室8间,按设计容量可关押在押人员1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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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刑事律师: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会见分类:
一是指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以上且需投送监狱的罪犯,所里可以安排一次会见.
老律师网。这种会见一般以电话预约为主,由南京市大厂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拨打,通知其直系亲属来所进行会见;此类会见一般规定是直系亲属、三人以内、半小时为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安排。
二是指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罪犯的会见。所里可以安排一次会见。这种会见一般以事先通知为主,由南京市大厂看守所根据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每月一次的留所服刑罪犯会见日,由南京市大厂看守所负责电话通知留所服刑人员的家属来所进行会见,规定同..种情况.
老律师网。对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所里还可以安排第二次会见,一般为..次会见的十五日后,也可以预约进行网上视频会见,以利于留所服刑人员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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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指律师会见.
Law64。这种会见一般由在押人员或其家属聘请的律师来南京市大厂看守所与在押人员进行会见。这种会见一般由被委托的律师来所与在押人员进行会见,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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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贪污罪
1.现有证据表明:王某于借款当年即某某某之妻出具了借据,并约定还款期。出具借据的意义就在于,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收回债权,王某通过立借据的方式将此笔民间借贷..予以明确,并赋予了华某等法律追索权。实际上,华某将该借条一直保存,并在王某实际归还后将借条归还,说明二人确系民间借贷..,.并符合民间借贷的.惯.
Law64。<{{intel}}>
2.还款时间问题.
老律师网。尽管此笔30万元,王某从3月左右借款到7月归还时隔3年多,但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Law64。实践中民间借贷类似拖欠较长时间的情形比比皆是,法律虽规定诉讼时效两年,.但超过诉讼时效仅意味着丧失了胜诉权,当事人自愿履行不仅不违反法律,而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认定犯罪事实,不能戴上“刑法的有色眼镜”去观察,而应以谦抑的精神,从常理逻辑和综合刑、民法律的角度和高度来评判,在民事法律中完全合法的事物,在刑事中却要评定为犯罪行为,道理不通。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抢劫罪
证据表明,王某某并未被判决犯抢劫罪,.
老律师网。王某某伪造证据吴某某并不知情,其行贿行为吴某某不知情,且行贿应该属于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故对抢劫罪撤案,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履行职责之举,不是违法和犯罪行为.
老律师网。根据王某某、孔庆东等人陈述,可以得知王某某是发现徐某某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出千)赢走了王某某二万多元后,.将徐某某打至轻微伤,将徐某某赢王某某的二万元抢回。根据徐某某的证言,其当晚在牌桌上的赌资为五万多元,但王某某等人只拿走了二万元,王某某主观上只是想取回自己被骗的钱。因为徐某某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了王某某的钱财,王某某等人没有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够构成抢劫犯罪。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该案不符合抢劫罪的认定标准。而徇私枉法犯罪的前提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但现王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犯罪,吴某某就更不应当被刑事处罚.
Law64。 吴某某的行为的确违反了纪律,但不应认定犯罪。<{{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强奸罪
黄某惧怕做工苦和累,为了多赚钱而希望做小姐,并同意为及时做生意而找人开苞,与陈某发生性..不存在违背意志的问题。
首先,从吕某第2次笔录反映,黄某很羡慕吕某,要求带她去做小姐,吕某答应,但条件是听吕某的安排.
老律师网。到龙泉后吕某与某某宾馆老板娘说好,联系为黄某“开苞”。该事实从黄某笔录“我与吕某谈好条件是,.我跟吕某来龙泉卖淫,我的一切行动要听从吕某安排,吕某则要包我在龙泉市期间的吃住,同时吕某每月购买两套衣服给我并支付我1500元人民币为我的工资”的陈述证实。为此,黄8与吕某达成了卖处女的约定,听从安排开苞,但11月1日到龙泉后,从1日到3日,某某宾馆老板娘多次带出去找开苞的男人,均因由于长的不漂亮始终没有卖处成功,该事实从吕某第二次笔录“都是因为客人嫌黄某长的不够漂亮的原因开苞未成”得到证实.
老律师网。<{{intel}}>
其次,因上述原因,吕某要求陈群帮黄某开苞是事实,.但从黄某的笔录反映,案发过程其只有“拉陈某手”的动作和“非常害怕他”的臆想,以及“不要这样”的嗔语,没有其他反映,无法体现暴力强迫的事实。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遭到了被害人黄某的拒绝”,“将黄某按到在床上”的事实是不存在的,一是前提上看黄某必须听从吕某安排,吕某也对黄某说过不行就让陈某开苞,黄某也仅仅是说太熟不好意思而已;二是被告并没有实施暴力手段,黄某也没有什么反抗行为,.人已经躺在床上,陈某只是让黄某从侧卧到仰卧。如果不同意的话叫喊或使劲推都不可能让陈某达到目的;三是4日发生的事情,如果陈某是违背黄某的意志的,可以立即报案,但实际始终没有报案,辩护人相信一个已经出门闯荡的女孩,如果是受到性侵害不可能不想到报案;四是黄某是因为痛才哭的,这可以从吕某的第二次笔录中黄某从房间内跑出后,吕某连续两次询问黄某为什么哭,“黄某告诉我她很痛”的陈述得到证实。
再次,黄某4日后接客做小姐了.
老律师网。后因身体原因由吕某叫陈某来接,只因为为了省钱同住一室被公安机关查房才查出4日开苞的事情。辩护人要讲的是,被害人是为了做小姐赚钱而自愿出卖处的,不报案就说明没有什么强迫或违背意志的情节,亦可反映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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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开设赌场犯罪和非法拘禁犯罪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某某某及某某某与被告人某某某是在山上利用临时搭建简易帐篷开设赌场,时间从20日(起诉书10月20日应该是笔误)至29日.9天,来参赌的人员也相对比较固定,都是一些平常都好赌博的赌徒相互介绍而来。赌场前后赢利就10000余元。
而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某某某是为追回3万元高利贷和“阿宝”及与“阿宝”在一起的几个朋友看住受害人某某某和某某某,后来被告人某某某叫了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帮忙,时间从29日下午3时左右至次日凌晨3时30分,没有采取拘押、禁闭、捆绑等强制方法,是让受害人某某某和某某某坐在车上,看住不让其离开,为了让受害人某某某联系钱来还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在受害人某某某打电话联系亲戚朋友的时候“阿宝”及与“阿宝”在一起的朋友殴打受害人(即用拳打受害人的肩膀,.用脚踢受害人的屁股)是要制造气氛给受害人打电话联系的亲戚朋友听,好让他们把钱借给受害人某某某,同时没有造成受害人某某某受伤的后果.
Law64。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某某某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
通过证据调查我们望到,本案的主犯某某某以前就有贩毒的前科,以后也一直从事毒品流动,对制毒有很深的了解,在整个的制毒过程中,是其出资租房购买了制毒的工具并独自制造毒品, <{{intel}}>从主犯某某某的供词和判决书中可以望出,在某某某某某出租房中搜查出制毒的模具,并自认制造了毒品,5日公安在抓捕某某某时,在其身上搜出某某某小区a2幢303房锁匙并开房缉获毒品.(而案发当天,被告人某某某作为出产队长在本村召开出产社会议,直到下战书一点多钟才开完会议。
本案的被告人某某某当天是没有作案时间的,当天那么大数目的毒品,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完成。
假如有现场照片的话,一定还有快餐盒为证,和房间里晾的某某某的衣服和裤子为证)。
在整个制毒过程包括预谋,获得制造技术,预备工具,制造的过程中,某某某仅介入了其中的一个环节,并且在这个环节中的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代租了屋子,清洗制毒工具,打扫卫生,他的行为仅仅是对他人制造毒品入行,可有可无的匡助,显然可以认定其在.同犯罪中的作用很小。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危害公.安全罪
首先,一审.并没有对犯罪工具即煤气罐进行鉴定,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所使用的煤气罐已经使用二个多月的时间,所剩煤气已经不多,所以不可能有危害公.安全的可能。该事实一审.并没有进行调查。
其次,本案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高某在客厅点燃的煤气罐,外面锁了三道锁,所以行为人点燃煤气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强拆,而且是为了自焚.
Law64。况且区政府实施强拆工作已经做了充分的预案,消防人员、消防车、灭火器、救护车等全部到位;高某点燃煤气罐所剩煤气不多,点燃之后很快就被制服.
Law64。综上,行为本身在强拆现场不可能发生爆炸或引起火灾.
Law64。
最后,一审.认定犯罪构成主要是根据证人陈述,即如果煤气罐发生爆炸就会危及其他人的房屋安全;证据十二,工作说明也是说家用煤气罐长时间遇到高温,会有发生爆炸的可能。该认定没有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场合,.反而是离开时空环境而空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即煤气罐被点燃后是否会发生爆炸,而没有考虑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会发生爆炸。
综上所述,高某点燃已使用二个多月的煤气罐,在当时环境下,不可能威胁到公.安全,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公.安全的危险,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并非故意杀人罪,应当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侯某某在遇到交警查车时,只是想趁交警不注意的时候逃避其检查,并没有想要杀害张某某的故意.
Law64。在客观方面,侯某某是在6月份的时候才买的车,而且买了以后基本上没有开,其驾驶技术可想而知,.并且其以前也并没有碰到过当天的情形,其当时的心情非常激动,也非常的紧张.
Law64。所以在交警拦住她以后她的头脑已经不清楚了,导致了张某某伤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要求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的发生,客观上事实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侯某某在交警张某某查车时,其主观方面只是想逃避交警的检查,并没有杀害张某某的故意;另外,作为一名普通的司机,尤其是自己的车辆手续违法的前提下,.对交警只是有敬畏和害怕的心态,怎么可能有杀害其的想法呢?造成后来张某某伤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其当时大脑处于紧张状态,以为最多也就是躲掉交警张某某,而后自己逃跑,因此就放任了交警挡在车前时还继续前行的行为.
Law64。由此可见,被告人侯某某是在明知交警张某某有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还放任了自己车继续前行的行为,导致张某某最终受到了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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