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被告t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告同意离婚
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所讲的被告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沉迷打麻将,对于家庭未尽到作为妻子、母亲的家庭责任,家庭经济支出几乎由原告承担,均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比较匆忙,当时原告说家里要拆迁,催促被告尽快结婚并将户口迁入,以便能够在拆迁时多分到面积,同时被告也能够参与拆迁,被告才在原告的催促下,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很少过问家里的事情,也没有往家里拿过钱,抚养、教育小孩,家庭的日常开销,赡养原告的父母,包括逢年过节的节礼这些,几乎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也没有沉迷打麻将的陋.,被告于原告感情不好的原因更多在于原告对家庭的不负责,被告也确实无力再维系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故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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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婚生女W某某雨由原告抚养,但被告本身收入也不高,无力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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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生女W某某雨马上面临中考,后面高中三年是关键时期,为了给W某某雨一个稳定的学xi环境,被告愿意W某某雨由原告抚养,也希望原告能够承担起抚养义务,同时,因原告以前很少管过小孩的学.和生活,且孩子马上满14周岁,已经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且高中三年是打算住校的,被告希望抚养费直接支付给孩子。同时,被告的收入不是很高,,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对于被告来讲压力较大,希望酌情降低。
三、被告要求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1.被告要求分割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的工资收入、公积金(20万元左右)、买断工龄补偿款(12万元左右);(结婚多年,被告不清楚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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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要求分割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北村48幢603室房屋一半的份额,且在房产分割之前,被告应继续享有居住权。
3.原告应将拆迁时属于被告的安置补偿款(户头钱)72000元支付给被告,该笔款项是对被告个人的补偿,2005年时由原告的母亲领走该笔补偿款。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很少往家里拿钱,原告婚后的工资收入、公积金和买断工龄的钱,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北村48幢603室房屋,系南京市六合区四xx号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南京市六合区四周村高xx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父亲xx名下,土地上的房屋系原告父母所建,因当时知道房屋要拆迁后,为了多分面积,也为了让被告参与拆迁,在原告和其家人的催促下,2005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3月8日,原告和其父亲与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后,原告取得南京市六合区大厂xx3室房屋,原告的父亲取得另一套房屋,无论是拆迁还是晓山北村48幢603室房屋的取得时间,均是在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之后,且晓山北村xx室房屋实际是原告父母对原告与被告的赠与,现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已取得产权证,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被告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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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05年4月1日将户口迁入南京市六合区xx7号,当时,六合区政府对于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员,有单独的补偿款,被告应得补偿款72000元,该笔费用被原告母亲领走,应当支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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