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孔某某,女,汉族xx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答辩人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孔某某诉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单方主动辞职,答辩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辩人制定的销售激励机制,是经过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被答辩人如对此不满,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被答辩人未提出任何意见,不服从公司管理,于2020年8月31日单方辞职,答辩人从未强迫被答辩人离职,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因此,答辩人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被答辩人对于店铺遗失的货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店铺发现货品遗失,需按零售价格7折的金额赔偿,该员工手册经过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被答辩人签字确认.
Law64。被答辩人及其他员工负责的店铺,发现货品遗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该赔偿责任应当由被答辩人和该店铺其他员工共同承担,其他员工均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答辩人不配合进行赔偿,答辩人有权从被答辩人的工资中扣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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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答辩人所有的工资均已结算完毕,答辩人没有拖欠加班工资
被答辩人离职时,所有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均已结算完毕,加班工资在2020年9月30日发放工资时一并结算给被答辩人并经被答辩人确认,答辩人一直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加班工资的情况。
四、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被答辩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被答辩人工作的特殊性,被答辩人的年休假需要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的申请,进行统筹安排,被答辩人所述2020年度未休的2天年假,已经在2020年9月30日发放工资时一并结算给被答辩人,且被答辩人予以确认。
综上,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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